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被告人焦**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城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以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及其代理人许*,被告人焦**及其辩护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在嘉峪关市青禾园某栋某单元某号,被告人焦**因怀疑其子柳*偷拿了其衣兜内的200元现金,遂对柳*的脸部、手部等身体多处采取扇巴掌、持皮带抽打的方式实施殴打,至被害人柳*全身多处损伤,后经120急救医生现场诊断柳*已经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柳*系机械性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重度挫伤出血并伴有急性骨筋膜室综合症,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焦**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丧葬费19566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胡*的证言笔录,证明被告人焦晓霞案发当天早上将其叫到家中,看到被害人柳*平躺在沙发上,浑身冰凉,后拨打120,医生确诊柳*已死亡并拨打110报警的经过。

2、证人柳*甲、柳*乙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天早上接到被告人焦**的电话,并赶到被告人焦**家中的情况。

3、证人柳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天其在外地打工,接到电话后赶回家中,听家里人说孩子是被焦**打死的。

4、证人李*的证言笔录,证明柳*在校表现情况,其父母对柳*也比较关心。

5、证人李**、姚某某、王*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天,其出急诊看到柳*的身体状况,经诊断,柳*已死亡,后报警的经过。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住在柳*楼下,并经常一起玩耍。柳*身上经常有钱,还常被家里人打骂。

7、证人鱼某某、周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案发当天被告人焦**给鱼晓环打电话让其转告周**,让帮忙请假的经过。

8、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物证照片。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焦**指认了案发地点、作案工具及存放作案工具的地点。

10、嘉峪**民医院出具的病理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柳*所受损伤造成急性缺血缺氧,失血、疼痛、毒物吸收等一系列创伤后改变引起创伤失血性休克致死。

11、嘉峪关**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柳*系机械性外伤致全身多处软组织重度挫伤出血并伴有急性骨筋膜室综合征,导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12、嘉峪关**定中心出具的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柳*心血及胃内容中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农药及常见安眠药类成分。

13、死亡证明,证明柳*于2014年12月23日死亡。

14、电话通话详单、出车命令单、病人受理资料表格、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明被告人焦晓霞案发当天的通话记录及120、110接处警记录。

15、被告人焦**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因怀疑柳*偷拿了其衣兜内的现金,而持皮带对柳*实施殴打的经过。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关于丧葬费的诉请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医药费,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辩护人关于案发后被告人焦**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焦**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经济损失19566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柳*某(系被害人柳*之父)。
  • 委托代理人许阳,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焦**,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赵**,甘肃**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力华
  • 人民陪审员马生强
  • 人民陪审员张艳芳
  • 书记员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