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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及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新与死者汪**自2010年同居至今,2014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芮新与汪**在七里河区梁家庄60号702室同居时,被汪**的家人找到,汪**家人敲门问询,被告人芮新与汪**害怕被汪**家人责骂、殴打而闭门不出。次日3时许,被告人芮新与汪**商量后决定由汪**自7楼窗户(距地面高度23米)逃出躲避,二人将室内的6条床单连接成绳(长度12.4米),被告人芮新将一端固定在室内暖气片上,扶着汪**爬上窗台,将另一端递给汪**,汪**抓着绳索从窗户攀爬下楼时坠楼身亡。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以支持其指控罪行,并认为被告人芮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委托代理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要求被告人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46628元;2、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要求被告人芮新赔偿下列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343138元(17156.9*20)、原告人生活抚养费费82924元、丧葬费19566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46628元(未提供任何单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芮新与死者汪**自2010年同居至今,2014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芮新与汪**在七里河区梁家庄60号702室同居时,被汪**的家人找到,汪**家人敲门问询,被告人芮新与汪**害怕被汪**家人责骂、殴打而闭门不出。次日3时许,被告人芮新与汪**商量后决定由汪**自7楼窗户(距地面高度23米)逃出躲避,二人将室内的6条床单连接成绳(长度12.4米),被告人芮新将一端固定在室内暖气片上,扶着汪**爬上窗台,将另一端递给汪**,汪**抓着绳索从窗户攀爬下楼时坠楼身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110接处警记录单。证实2014年7月1日3时20分,接一匿名男子电话报警,看见马路上躺着一男子。出警情况:经了解,系一女子从七楼坠落身亡。该电话号码系芮新使用。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日凌晨4时20分许,七里河区公**局指挥中心指令,兰州市七里河区梁家庄60号702室有一女子坠楼要求出警,到现场后将在原地等候的报警男子芮新传唤至公安机关。

3、证人汪**的证言(汪**的妹妹)。证实2014年6月30日下午5点左右,我去小西湖移动营业厅缴电话费时发现我姐姐,她把我没认出来,因为我姐姐四年前就下落不明了,我们一直在找,今天终于被我发现,我害怕跟她打招呼,她又跑了,于是我就悄悄跟着她,一直跟踪到七**交公司家属院一栋楼的7楼,我把门认下后下楼给我母亲马某某打电话,我妈带着我哥哥汪**来了,我妈拿着我姐姐以前的照片在楼下的烟酒铺问一胖女人看,问她见过照片上的人没有,胖女人说没见过,晚上10点左右,我们母子三人来到7楼我姐姐的住处敲门,敲了10几分钟,我妈边敲门边说:“把门开一下,有事咱们商量”,里面一直没人答应也不开门,只有狗叫声,我们3人只好下楼回家。

2、证人马某某(汪**的母亲)、汪**(汪**的哥哥)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下午,我接到二女儿汪*乙打来的电话,她说在小西湖移动营业厅缴电话费时发现汪**,她一直跟踪到汪**的住处,在七里**公司家属院,她在大门口等我,我就拿上汪**以前的照片,带着儿子汪**一起来到七里**公交公司家属院打听,进家属院大门里面左手第一个烟酒铺让店主看汪**照片,问她见过照片上的人没有,她连声说不知道。晚上10点左右,汪*乙带我和汪**来到7楼她姐姐的住处,我发现门上贴着对联,我想着搞不好我女儿跟汉民在一起,因为我们东乡族没这个风俗,我开始敲门,我边敲门边说:“把门开一下,有事咱们商量”,里面一直没人答应也没开门,只有狗叫声,我们三人只好下楼回家。我女儿2010年6月10日就和家里失去联系,四年以来,我一直在找,终于有了消息,我想见到我女儿。

4、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昨天下午有三个人来找隔壁的女的,一个男的两个女的,是少数,拿着隔壁女的照片到处找,到了晚上11点多钟,他们上来砸隔壁的门,但是隔壁的人没有开门,砸了约十分钟之后一直等在楼道里,后来又砸,到了11点半左右,我下楼准备收小卖部的摊,我打开门他们还在楼道,到了12点半左右,我们收完摊发现在七楼和八楼的平台上一个老太太坐着,今天早上才知道昨晚的女的从楼上摔下去了。我们没听见隔壁两人吵架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提取床单被套链接捆绑的绳索一条,长12.4米。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七里河区梁家庄60号,楼高九层,702室北墙窗台到尸体着地点的垂直距离为23米。

7、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汪*甲尸表检验符合高坠致伤特征。

8、被告人芮新的供述。证实我与汪**于2009年底在建设**用卡中心打工时认识,2010年同居至今,她是甘肃东乡的少数民族,她1985年出生,我们年龄相差很大,又不是一个民族,我们同居的事没敢让她家人知道。2014年6月30日晚8点,我的邻居对我说:“你老婆的家人在楼下找她呢”。我回到房间对汪**说:“你家里人找上门来了”,她当时哭着对我说:“千万不能让他们找到,不然就死定了”,我也很害怕,汪**把电视关掉,我把灯关掉,我们两人都不敢出声,晚上9点10分左右我出门发现7楼到8楼的楼道之间坐着一个小伙子,走到楼下大门口看见台阶上坐着一个回民老太太,我上楼把情况告诉了汪**,她很害怕,10点半左右有人开始砸门,我们也不敢出声,汪**说:“晚上不躲一下,天亮让我家人堵住就死定了”。我俩开始收拾她的东西并商量怎么离开,她不敢出门,怕她家人在门外藏着,她说把床单、被套系在一起从窗户出,我起初不同意,但说不过她就答应了。我俩摸黑把6、7个床单、被套系在一起,我把一头系在暖气片上,另一头放在地上,汪**一手抓窗框、另一手扶窗台,脚踩窗户下面的一包矿泉水爬上窗台,上去以后我用双手扶着她的胳膊帮她转了一下身,我把系好的床单被套另一头递给她,她肩上斜跨着她的包,一只手抓住我递给她的床单被套,另一只手抓住窗台,顺外墙往下溜,我站在室内窗户边上拽着床单看着她,她下滑到脖子与窗台外沿平齐的时候,把抓住窗台的手松开准备双手抓床单,结果原来抓床单的手松开了,整个人从空中掉下去了,我急忙出门下楼看见她脸朝下趴在人行道上,我把她的头翻过来看见她头上、脸上全是血,已不能说话,我就拨打了110、120。急救医生来以后说人已经不行了,我就和民警到公安局配合调查。

民事赔偿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的经济损失:原告人生活抚养费82924元、丧葬费19566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03490元。

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四、处理意见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芮新无视国法,过失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芮新及时拨打110、120,并在案发地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343138元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芮新未赔偿被害人任何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芮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

二、被告人芮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4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女,回族,住甘肃省东乡县,系被害人汪**母亲。
  • 委托代理人万秀红,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芮新,男,生于1960年12月5日,汉族,高中,系中国建**用卡中心水暖工,甘肃省金昌市人,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2014年7月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杜春由
  • 代理审判员宋子锋
  • 人民陪审员杨婷
  • 书记员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