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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横山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代理检察员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与其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马某某气愤之下将放在桌子上的黄油枪向后猛推了一下,黄油枪打在王某某的右侧头部,王某某随即往院外跑,随后倒地昏迷。后马**等人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治疗。经数日治疗无效死亡。鉴定意见为死者王某某系右额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挫伤、颅内出血而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侦查实验所用物证黄油枪一支;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诊断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王**、刘**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伏法,请求从宽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因家庭琐事引发,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对被害人及时救治,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加之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故请求法庭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处以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在横山县党岔镇马坊村的家中与其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某某嫌烦到了另一房间,随后王某某用家里的擀面杖追打马某某,马某某在王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后出了院子,王某某追出院子继续打骂,马某某夺过擀面杖在王某某的屁股上打了两下,将擀面杖放在窗台上,王某某又拿起擀面杖仍开打马某某,后一边谩骂马某某一边收拾桌子边地上散放的编制袋,被告人马某某气愤之下将放在桌子上的黄油枪向后猛推了一下,黄油枪打在王某某的右侧头部,王某某随即往院外跑,随后倒地昏迷。后马**等人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治疗。经治疗无效,王某某于2013年9月21日死亡。经陕西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为死者王某某系右额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挫伤、颅内出血而死。

另,本案被害人姊妹兄弟、子女及其村委会,被告人的父母、近亲属及其邻居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户籍信息、在逃人员信息、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尸体检验照片、座谈笔录、榆**一医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榆林市中医院费用清单、榆**协医院结算收据、死亡注销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侦查实验所用黄油枪一支;证人王**、王**、刘**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提举得证据均无异议,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亲属王**、王**、王**、王**,被害人子女马**、马**,被告人亲属马**、马**、马**、刘**,村委会、邻居卜*等人的请求书和谅解书,均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经法庭核实均属实。以上证据,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王某某拿起擀面杖追打马某某,被马某某强行夺下,后王某某边骂马某某边收拾地上散放的编织袋,马某某气愤之下将放在桌子上的黄油枪向身后猛推了一下,打在王某某的右侧头部,致王某某受伤住院,经数日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右额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挫伤、颅内出血而死。被告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这一结果的发生,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人家属、子女、村委会等的谅解,且系家庭矛盾引发,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对被害人及时救治,故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被告人请求从宽处罚、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之观点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某某。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经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 辩护人李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春燕
  • 代理审判员吴涛
  • 人民陪审员张东
  • 书记员李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