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门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门源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北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