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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门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门源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北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农民。2013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门源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 辩护人郭**,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发荣
  • 审判员郭晨
  • 代理审判员马银秀
  • 书记员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