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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安某某诉被告人李某某、曹*、曹*甲、曹*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子洲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安某某以被告人李某某、曹*、曹*甲、曹*乙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自诉人安某某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安某某与被告人李**等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自诉人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安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安某某,女,汉族,1956年8月18日生,文盲,农民,住子洲县。
  •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64年10月24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小学文化,住子洲县。
  • 辩护人柴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律师。
  • 被告人曹*,男,汉族,1992年8月29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初中文化,住子洲县。
  • 被告人曹**,女,汉族,1988年11月25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初中文化,住子洲县。
  • 被告人曹**,女,汉族,1994年12月3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高中文化,住子洲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姬文卿
  • 审判员冯少华
  • 人民陪审员李锦贵
  • 书记员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