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姬某某诉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子洲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姬某某以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姬某某向本院口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姬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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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