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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附民裁定书

法院:子洲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马*关系和好,自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马*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刘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刘某某,女,1992年1月11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子洲县xxx镇xxx村。
  • 被告人马*,男1984年12月13日陕西省子洲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子洲县xxx镇xxx村。系自诉人刘某某之夫。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姬文卿
  • 审判员梁进联
  • 人民陪审员李锦贵
  • 书记员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