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马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附民裁定书
法院:子洲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某某以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马*关系和好,自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马*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刘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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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