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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某某与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子洲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拓某某与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照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子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拓某某向拓某某支付赔偿款17896元;承担执行费16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拓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又生活困难。拓某某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报榆**政法委后,榆**政法委给拓某某司法救助17896元,本院现将全部司法救助款向拓某某兑现完毕。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子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拓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拓某某执行,执行回案款交至子洲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老君殿镇刘家湾村。
  • 被执行人拓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邱家坪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胜云
  • 审判员姬文戈
  • 审判员段波
  •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