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徐**、徐**、徐**、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子洲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徐**、徐**、徐**、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因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处理,现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人徐**、徐**、徐**、白某某犯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