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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徐**、徐**、徐**、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子洲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徐**、徐**、徐**、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因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处理,现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诉被告人徐**、徐**、徐**、白某某犯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王某某,女,1956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
  • 代理人徐某某,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系自诉人之夫。
  • 被告人徐**,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
  • 辩护人薛某某,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徐**,女,1993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
  • 被告人徐**,男,1948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
  • 被告人白某某,女,1953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子洲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姬文卿
  • 审判员梁进联
  • 人民陪审员李锦贵
  • 书记员苏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