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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刘**、刘**故意伤害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佳县人民检察院以佳检诉刑诉(201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害人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刘**、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刘*某、刘*兄弟俩与被害人刘**家是邻居,两家因出路、水路问题积怨多年,兄弟两常认为刘**欺负他们家。2014年5月2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刘*某、刘*二人骑摩托车从坑镇返回行至村办公窑西北侧时,与正在此路行走的刘**迎面相遇,刘*某认为刘**不及时给自己让路是寻事了,就驾驶摩托车带着刘*有意撞向刘**的右腿部,刘**被撞倒地,二人驾驶的摩托车随即也倒地,刘*某、刘*又将刘**压住,用拳头在刘**头部殴打。后二人骑摩托车离开返回家中。经鉴定,刘**头部、右小腿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佐证上述指控事实。

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刚刚、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对指控罪名无辩解。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刘**的辩护意见是,本案的起因方面被害人也有过错,且已给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请求免除二被告人的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刘*家与被害人刘**家住宅毗邻,两家因出路、水路问题积怨多年。2014年5月24日下午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刘*骑摩托车从佳县坑镇返回,行至村办公窑西北侧时,与正在此路上行走的刘**迎面相遇,刘*某认为刘**不及时给自己让路是有意挑衅,就驾驶摩托车带着刘*撞向刘**的右腿部,刘**被撞倒在地,二人驾驶的摩托车同时倒地,刘*某、刘*将刘**压住,用拳头在刘**头部殴打。后二人骑摩托车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刘**受伤后住入**民医院治疗,后又在榆**一医院继续治疗。刘**的伤情,经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头部、右小腿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刘*赔偿被害人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5万元,被害人刘**对被告人刘*某、刘*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其被刘*某、刘*兄弟二人殴打的事实及过程。

2、被害人刘**之妻冯捻春的证言,证明其接到丈夫刘**电话,说被刘某某兄弟两殴打及其报警的事实及过程。

3、受伤照片、佳县公安局(佳)公(司)鉴(法)字(2014)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刘**左耳部、右小腿部所受损伤情况及伤情程度。

4、被告人刘*某、刘*的供述,证明他们家与刘**家因邻里纠纷多年结怨,他们两人殴打刘**的过程。

5、佳县人民法院(2014)佳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明被告人刘*某、刘*给刘**予以经济赔偿,

6、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刘**对被告人刘*某、刘*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

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刘*的有关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因其家与被害人刘**家结怨多年,不能正确对待,路遇被害人刘**,即共同殴打刘**,致刘**左耳部、右小腿部轻伤。被告人刘*某、刘*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刘*共同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积极实施犯罪,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某、刘*家与被害人刘**家因邻里纠纷结怨多年,且二被告人能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请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刘*某、刘*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5月10日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2014年5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刘**,女,74岁,住址、职业同上。系刘某某祖母。
  • 被告人刘*,男,1992年12月12日生于陕西省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5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系刘*某之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清林
  • 审判员曹明革
  • 人民陪审员张亚平
  • 书记员李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