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002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清涧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耿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耿某某、返还贺*某(贺*之父)彩礼20000元,顶抵贺*(贺*某之子)应赔偿给耿某某赔偿款34940.11元。诉讼费双方互不追究,执行费我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2014)清邢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