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执行裁判文书 >正文

(2015)清法执字第0029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清涧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惠*故意伤害罪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清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陈某某,女,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
  • 被执行人惠*,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建雄
  • 审判员高祖庆
  • 审判员刘海方
  • 书记员郝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