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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吴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某自愿要求撤回指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的撤回指控申请系自诉人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鉴定费5000元由自诉人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王某某,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人薛某某,男,194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明海
  • 审判员李淑媛
  • 人民陪审员孔德旺
  • 书记员薛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