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吴堡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某自愿要求撤回指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的撤回指控申请系自诉人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鉴定费5000元由自诉人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