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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被告人高**,高**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佳县人民检察院以佳检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高*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祥、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6日晚22时左右,榆佳公路项目部工人张*、王**、肖*等人在佳县中街金*KTV唱歌与被告人高**因琐事发生争执,高**电话告知其父高**称有人要殴打他,高**于是叫了其第二儿子高**并且携带火柱碳钎乘车来到佳县金*KTV门口附近,高**看见其父高**、高**后,追上已经离开KTV下到一楼道巷口的张*、王**、肖*等人,高**捡起地上一块砖扔出去打在被害人王**的头上,高**也携带火柱殴打三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持砖头等工具将二被害人打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晚22时左右,榆佳公路项目部工人张*、王**、肖*等人在佳县中街金*KTV唱歌,被告人高**等人也在该KTV另一房间唱歌,因琐事与张*、王**、肖*等人发生争执,高**电话告知其父高**称有人要殴打他,高**于是叫了其第二儿子高**携带火柱、碳钎等工具乘车来到佳县金*KTV门口附近,高**、高绿绿下车来到该KTV房间推开门找人,当高**看见其父高**、高**后,离开唱歌房间跑下一楼追上已经离开KTV下到一楼道巷口张*、王**、肖*等人,高**捡起地上一块砖扔出去打在被害人王**的头上,并且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高**也携带火柱下到一楼殴打三被害人,后乘车逃离现场。三被害人住入**民医院进行治疗,三被害人的伤经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头部所受损伤、张*面部所受损伤均为轻伤,肖*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3年12月31日二被告人与三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赔偿给三被害人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8.8万元整,三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高**的供述笔录,证明2012年12月16日晚,他在佳县金豪KTV唱歌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殴打三被害人的事实。2、被告人高**的供述笔录,证明事发当天他的大儿子高**给他打电话,告诉他自己在佳县唱歌,有人要殴打他,于是他就叫了高绿绿,带了工具来到佳县金豪KTV,并且与高**共同殴打了三被害人的事实。3、证人高绿绿的证言笔录,证明事发当天他乘车与高**一起来到佳县金豪KTV,到佳县金豪KTV二楼看见高**祥、高**从二楼往下跑,并且与一些不认识的发生殴打,他就到了一楼,被人用酒瓶打到在地的事实。4、被害人肖*的陈述笔录,证明2012年12月16日他们项目部的人员在佳县金豪KTV唱歌,另一房间唱歌的年轻人与王**发生争执。当他们离开KTV下到一楼时,门口来了一辆车,下来4、5个人手里拿着工具开始殴打他们,他、王**、张*都受伤了,住到佳**医院治疗。5、被害人张*的陈述笔录,证明2012年12月16日他们项目部的人员在佳县金豪KTV唱歌,另一房间唱歌的年轻人与王**发生争执。当他们离开KTV下到一楼时,门口来了一辆车,下来4、5个人手里拿着工具开始殴打他们,他、王**、肖*都受伤了,后住到佳**医院进行治疗。6、被害人王**的陈述笔录,证明2012年12月16日他们项目部的人员在佳县金豪KTV唱歌,他与另一房间唱歌的年轻人发生争执。当他离开KTV上到车里准备走时,门口来了10来个人,其中有与他发生争执的那个,手里都拿着工具开始殴打他们,他、张*、肖*都受伤了,后住到佳**医院进行治疗。7、证人代磊的证言笔录,证明事发当天晚,他们项目部的人员在佳县金豪KTV唱歌,期间与另一房间唱歌的年轻人发生争执,他们乘车准备离开时,这些人追上来不让走,并且开始殴打王**等人,王**、肖*、张*受伤了。8、证人黄*、王**的证言笔录,证明事发当天晚,他们中交二公局四公司项目部的人员在佳县金豪KTV唱歌,期间他们一起来唱歌人与另一房间唱歌的年轻人发生争执,他们乘车准备离开时,这些人追上来不让走,并且手持工具殴打王**等人,王**、肖*、张*受伤了。9、证人李**的证言笔录,证明事发当天晚,有高速工程上的人员来和与另外一房间的唱歌的人发生争执,后来看见在楼的下面有人追上殴打高速工程的人员。10、证人焦**的证言笔录,证明事发当天晚,他们中交二公局四公司项目部的人员在佳县金豪KTV唱歌,期间他们一起来唱歌人与另一房间唱歌的年轻人发生争执,他们乘车准备离开时,这些人追上来不让走,并且手持工具殴打王**等人,王**、肖*、张*的头被打破了,他受伤了。11、证人申**的证言笔录,证明事发当天晚,她和几个朋友一起去佳县金豪KTV唱歌,中途,听说高速公路项目部的人与山西唱歌的人发生了吵架,后来从楼上看见下面在打架,打了有7、8分钟。12、证人闫超楠的证言笔录,证明事发当天晚,他请几个朋友唱歌,其中有山西的高**,晚上十点左右高**快醉了,并且说对面房间唱歌的人威胁他。后来KTV的老板说下面打架了,让他们不要出去,高**曾给人打电话说,有人要往死弄他。13、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王**、张*所受伤为轻伤,肖*所受伤为轻微伤。14、提取笔录,证明被告人高**、高**作案用的工具已被提取。15、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害人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且全部兑现。16、三被害人写的谅解书,证明三被害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7、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信息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高**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故意持火柱、碳钎将被害人王**、张*、肖*打伤,该伤经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张*的伤情为轻伤,肖*的伤情为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共同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应予惩罚。二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在侦查期间以及庭审中能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给予三被害人一定的赔偿,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高祥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军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没收被告人作案用的工具火柱一把,碳钎一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高**,男,199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高**,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于山西临县克虎镇高家湾村,汉族,初中文化,住山西省临县克虎镇高家湾村,2013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9日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系高祥祥之父。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符继耀
  • 审判员高兴银
  • 人民陪审员李耀录
  • 书记员李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