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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申*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米脂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刑诉(20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申*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后和解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申*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申*甲因其邻居高某某将其硷畔外的树砍到,便一个人到高某某家找高某某理论,因言语不和,发生撕扯,后二人分开。申*甲回家和儿子申*乙、女儿、女婿一起去找高某某,在本村小卖部附近找到正在聊天的高某某。申*甲、申*乙、申*丁及申*丁的一个朋友即上前殴打高某某,致高某某受伤。经米脂**鉴定中心鉴定,高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申**、申*乙因邻里纠纷将被害人高某某打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建议在六个月至一年内确定刑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申*甲辩称,高某某未经同意就将树砍倒,去他家理论时又被他打伤,再后来是互相撕打,没有故意,是民事纠纷,不应追究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申*乙辩称,一家人去过打架现场,但只有父亲申*甲和高某某发生撕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6日下午,被告人申*甲因其邻居高某某将其硷畔外的树砍到,便去高某某家找高某某理论,二人争执中发生撕打,被人拉开,申*甲嘴部带血回到家中。申*甲在村支书处得知村里并没有让高某某砍树时,就和儿子申*乙、女儿申*丙、女婿申*丁一起去找高某某理论,在本村小卖部附近找到正在聊天的高某某。申*甲用拳头击打高某某眼、面部,申*乙、申*丁等人亦参与踢打,致高某某受伤倒地。经鉴定,高某某所受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申**等人给被害人高某某赔偿了三万元,双方已和解,高某某对申**一家人表示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申*甲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4年1月6日下午,申*甲因为其邻居高某某将其硷畔外的树砍倒,就到高某某家找高某某理论,因言语不和,高某某先用小铁锨将申*甲嘴唇打出血,二人就撕打起来,后经邻家小伙子拖开。申*甲回家后,问村支书为何让高某某砍树,村支书说没让高某某砍树。申*甲便和女儿、儿子申*乙一起去高某某家,但高某某不在家。三人去高某某父亲家的路上,在村里的小卖部对面见到了高某某后,申*甲让高某某带自己去医院看伤,高某某不去,二人便又撕打起来,旁边的人将二人拉开后都被救护车送往医院。

2、被告人申*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4年1月6日下午6时许,父亲申*甲回到家说邻家高某某砍了自己家的树,去他家理论时,又被高某某打伤。问村里书记时,书记说砍树的事他不知道。申*乙就给申*丁打电话让申*丁来家里,后申*乙、申*丁、申*甲、申*一起去找高某某理论,在本村小卖部外面找到高某某,申*甲就用拳头在高某某脸上打了几拳,当时高某某鼻子嘴里都是血,后被周围群众拉开了。只有高某某、申*甲动手打架,其他人都没有参与。

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014年1月6日下午,申*甲因为高某某将其硷畔外的树砍倒,便到高某某家理论,并发生撕打,高某某右臂被咬了一口,申*甲脸部嘴角出血,二人被邻家劝开后,申*甲将高某某家的小铁锨拿走。当天晚饭后,高某某和他人在小卖部附近聊天,申*甲过来将高某某从侧面抱住,在高某某右眼打了一拳,然后申*乙也扑上去殴打高某某,当时高某某被打倒在地,还有一个穿红衣服,另一个穿灰色格子的衣服,四个人均对其殴打,高某某醒来时已在新**院。当时高某某右眼血肿、鼻子和嘴里大量流血,全身疼痛。

4、证人申*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6日19时许,哥哥申*乙打电话叫申*回家,进家得知高某某砍了自家的树,父亲申*甲去找高某某理论时被打得耳朵、嘴部出血,申*和申*乙、申*甲在本村的马路边找到高某某,申*乙质问凭什么打人,申*甲对着高某某的眼部打了几拳,后高某某趴倒在地上后,申*甲又对高某某进行了殴打。当时人多,其他的事情没有看清楚。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6日下午大约6时许,在本村周*英家的小卖部门外,申**、申**的儿子、女儿、女婿四人围着打高某某,高某某当时已被打倒在地,申**的儿子把高某某踢了几脚,女婿也踩了几脚。高某某当时脸上有很多血,一个眼睛肿得厉害。

6、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6日下午6点多,李**与高某某等人在本村小卖部跟前说话,见申**、申**、申*及两名不认识的男子过来,申**向高某某说:“你就是打人的?”说完申**与申**上前动手打高某某,另两名男子也上前殴打,当时他们几人围住高某某拳打脚踢。高某某当时被打后脸上有血。打人的另两名男子,其中一个身穿红色上衣,听人说是申**的女婿。

7、证人李*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6日下午6点多,李*乙与他人等人在本小卖部门口拉话,见申*甲和他儿子申*乙、女儿申*还有两个后生过来,申*乙冲高某某喊:“你就是打人的?”说完就和申*甲打高某某,这时和申*甲一起来的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后生也扑过去打,李*乙与杜**等人准备拉架,被一个穿灰色夹克的后生拦住。高某某被他们打得睡倒在地上,满脸都是血。听人说当时穿红色上衣的是申*甲的女婿。

8、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6日下午6点多,杜某某和高某某及其他几个村民在本小卖部跟前说话,申*甲与儿子申*乙、女儿申*和另两个年轻男子过来,申*乙向高某某说:“你就是打人的?”说着申*乙和申*甲上前就打高某某,杜某某和其他人去劝架,跟前另一名穿灰色衣服的男子不让管,杜某某就去跟前李**打电话报警。报警出来后,见高某某躺在路边,脸上都是血,有一名男子朝他身上踢。听说其中一名穿红色上衣的男子是申*甲的女婿。

9、被告人申*甲在米**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证明申*甲2014年1月6日有头颅外伤。

10、米脂**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高某某2014年1月6日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11、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申**等人给被害人高某某赔偿了3万元,双方已和解,高某某对申**一家人表示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二被告人对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李**、李**、杜某某的证言提出异议,认为最后撕打只是申某甲、高某某之间的事,其他人并没有参与。但多个证人之间的证词互相印证,并与被害人陈述印证一致,形成链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甲在树被砍倒又受打击后,联络家人实施报复,殴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申*乙参与殴打被害人,应以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申*甲泄愤报复,已有伤害的故意并致人轻伤;而申*乙则有多人证实其有参与殴打的行为,故申*甲无主观故意而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以及申*乙未参与殴打他人的辩解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本案因被害人砍树不慎而引起争端,有过错责任在先;被告人赔偿损失后取得谅解,故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申*乙是共犯,情节相对较轻,亦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申*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2014年6月25日止)。

二、被告人申*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申*甲,男,1967年9月25日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2014年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 被告人申*乙,男,1989年3月10日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无业,小学文化,系被告人申*甲之子。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常少荣
  • 审判员申华
  • 人民陪审员常鹏举
  • 书记员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