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乙、申某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米脂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申*甲以被告人申*乙、申*丙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申*乙提起反诉。本院审理中通过大量工作被告人申*乙赔付申*甲7万元(70000.00)双方已和解,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被告人申请撤回反诉,经查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已和解,撤诉确属双方自愿,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自诉人申*甲撤回自诉。
二、准许被告人申*乙撤回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