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申**某乙、申某丙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米脂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申*甲以被告人申*乙、申*丙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申*乙提起反诉。本院审理中通过大量工作被告人申*乙赔付申*甲7万元(70000.00)双方已和解,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被告人申请撤回反诉,经查确属自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已和解,撤诉确属双方自愿,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自诉人申*甲撤回自诉。

二、准许被告人申*乙撤回反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反诉被告人),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 诉讼代理人赵建飞,陕西银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 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女,196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系申某甲之妻。
  • 被告人申*乙(反诉人),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
  • 辩护人云治国,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申某丙,男,1996年7月16日生,汉族,大专在读学生。系申某乙之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常少荣
  • 审判员申华
  • 审判员张浩
  • 书记员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