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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艾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米脂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米检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高兴、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起诉)。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艾**、闫*、杨**(杨**)三人在银州中路鸿*烧烤吃饭时,遇到李**、艾*、张*三人,李**、艾*向艾**索要2000元债务,双方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李**、艾*殴打艾**,被闫*、杨**等人拉开,随后李**打电话叫来杨**、艾某某、赵*。李**、艾*、杨**、艾某某等人两次用拳脚殴打闫*,致闫*受伤住院治疗。2014年9月15日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司法)鉴(法)字(2014)393号文书鉴定,闫*腹部损伤符合重伤二级,脾切除符合六级伤残。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艾*、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处。艾*是累犯,建议在四年至六年六个月内量刑;艾某某为从犯,建议在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内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赔偿,但无个人财产。

被告人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也愿意赔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艾**、闫*、杨**(杨**)三人在银州中路鸿*烧烤吃饭时,遇到李**(在逃)、艾*、张*三人,李**、艾*向艾**索要2000元债务时双方发生争吵,李**、艾*殴打艾**,被闫*、杨**等人拉开,随后李**打电话叫来杨**(在逃)、艾某某、赵*。李**、艾*、杨**、艾某某等人两次用拳脚殴打闫*,致闫*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经鉴定,闫*的伤情为重伤二级,脾切除符合六级伤残。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艾某某通过家人与被害人私下和解,被害人对艾某某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其在2014年8月12日凌晨2时与杨**、李**、艾某某两次殴打闫*,在闫*头上、身上拳打脚踢的事实。

2、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8月12日凌晨2时,杨**、李**、艾*两次在闫瑞头上、身上拳打脚踢,自己只参加一次,混乱中也不知打上没有。

3、被害人闫*的陈述证明:2014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闫*和杨**、艾**在米脂“鸿艳烧烤”夜市吃饭,外面来了一辆出租车,车上两个人打电话叫艾**出去,艾**就凑够2000元给打电话的人还钱,这两个人当中的一个胖子(李**)把艾**的脖子一抱说“现在还钱老子不要了”。然后这个胖子和他一起的那个瘦高个(艾*)把艾**拉出去打艾**,被闫*和杨**拉开。那个胖子就打电话说“都过来”,一会来一辆车,车上下来四个后生,那个胖子见他们过来四个人,用手指闫*说“米脂有你皮硬的份了”,说完胖子就打闫*,过来的四个人和那个瘦高个也一块对闫*头上和身上拳打脚踢。杨**和几个人拉开,被叫过来的其中的一个后生见闫*看他,就说“你还不服”,那后生在夜市外面拿起一个自行车要打,被杨**他们给拦下来,他就叫那个胖子和瘦高个还有和他相跟来的三个后生,一起打,打在闫*的头上、身上、肚子上,又被杨**他们给拉开。打人的坐车离开现场,闫*感觉肚子疼痛、发涨,被杨**他们送往医院。

4、证人艾**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艾**和杨**、闫*三人到“鸿艳烧烤”夜市吃饭,李**、艾*、张*也来到夜市上,李**向艾**索要2000元欠款,艾**又向杨**要钱,杨**向正在夜市吃饭的姬**等人借钱时李**就将艾**从夜市内拉到门外,与艾*一起对其拳打脚踢,后被杨**和闫*拉开。2000块钱最后由邻桌吃饭的杨**递给了李**。李**就给杨**打电话说他被人欺负了,过了一会杨**、赵*、艾某某三人坐出租车过来找李**,杨**问李**是被谁欺负的,李**指着闫*说就是他。杨**、李**、艾*、艾某某、张*、赵*就扑打闫*,其中艾*、杨**、李**、张*都在闫*身上拳打脚踢,楠*和赵*往过去扑了没有看见打。期间艾*还搬起夜市外面的塑料餐桌砸在了闫*的肩膀上,被杨**和夜市上吃饭的人拉开。随后杨**又对闫*说“外地人给老子在这皮硬什么呢”,就从旁边拿起一个自行车准备打闫*,但是被杨**和杨**拦下,然后他又过去在闫*头上打了一拳,其余的人也扑打闫*,又被拉开。艾*、李**、杨**等人坐杨**的车离开,艾**和姬**将闫*送到了医院。

5、证人杨**(杨**)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杨**与闫*、艾**在“鸿艳烧烤’夜市吃饭时艾*、李**也来那里吃饭。李**看见艾**就把艾**叫了出去,不知为什么艾*和李**就开始打艾**,被杨**和闫*拉开。李**不知给谁打了电话,一会就见一辆出租车上下来杨**、艾某某、赵*,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他们过来以后就问李**怎回事,李**不知说了些什么,他们就扑上来打闫*,被杨**、杨**、艾**、姬双双拉开。拉开后他们又在那里吵,吵了一会艾*、李**、杨**又上去打闫*,等他们打完后闫*就说他肚子疼痛,杨**就和姬双双将闫*送到医院。

6、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杨**到米脂鸿艳夜市吃砂锅,旁边一桌有杨**、艾**还有两个不认识的后生,过了十来分钟进来了李**和艾*两人,李**对艾**说“老子给你打电话为什么不接”,说着就和艾*把艾**带到了外面殴打,被杨**和杨**拉开。总以为没有事了,却见李**就打电话叫人,说人家把他打了,过了两三分钟就上来杨**、赵*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后生。杨**问李**谁打来了,李**用手指着和杨**一块的一个瘦瘦的一米八左右的高个子后生(闫瑞),李**、艾*、杨**就一扑上去在那个后生头上、肚子上拳打脚踢,还有谁打没有看清楚,只见围一圈人。杨**、杨**、姬双双等将他们拉开后,李**、艾*又拿起塑料桌子要打,被杨**、姬双双夺下,杨**用车将李**等人送到宾馆,那个高个子后生被送到医院。

7、证人姬双双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凌晨2时左右,姬双双在夜市房子里准备吃饭,听见外面打起架了,赶忙出去一看,就见杨**、李**、艾*正在殴打和艾**、杨**一块吃饭的一个后生(闫瑞),杨**、艾*都在那后生肚子上踹了几脚。姬双双、杨**拖架后将那后生送到医院。

8、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凌晨,张*酒后与艾*、李**坐了一辆出租车来到一家夜市,艾*、李**就下车去了夜市,张*下车吐了一会,就见那边夜市上有好多人吵的厉害,张*跑过去问艾*怎回事,艾*说没事。又过了一会儿来了杨**和两个不认识的后生,李**不知道和杨**说了几句什么话,杨**把一个充电器递给张*就和李**、艾*一起扑上去打一个不认识的后生。

9、证人赵*的证言证明:赵*和杨**、艾某某在万豪宾馆时,杨**接到李**打来电话说李**喝醉叫他们过去,于是三人就打了个出租车过去找李**,过去后看见李**、艾*在和人吵架,接着李**、艾*殴打和杨**一起的一个后生(闫瑞),杨**也上去打,期间艾*和杨**还要拿塑料桌子和自行车打,结果都被人夺下了,姬双双、杨**、杨**把人拉开后,杨**又在那后生身上踹了几脚,具体踢在哪里没有看清楚。赵*刚开始和艾某某在马路边上拉话,后来只顾看打架,没注意艾某某去了哪里,走的时候见艾某某是从夜市方向过来的。

10、夜市业主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12日凌晨,有几个不认识后生在门外争执撕拉。

11、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闫*从照片中辨认出殴打自己的杨**、艾*、李**、艾某某。

12、榆**方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榆林**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人体损伤伤情、伤残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闫*被打伤后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其身体损伤符合重伤二级,脾切除符合六级伤残。

13、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艾某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14、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艾某某通过家人与被害人私下和解,被害人对艾某某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艾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致其重伤并六级伤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艾*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参与殴打他人,但情节较轻,属从犯,又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取得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艾**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

二、被告人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艾*,男,1989年2月25日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无业,初中文化。2008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决定刑拘(在逃),同年9月30日被米脂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同年11月1日被西延铁路公安处抓获,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 被告人艾某某,男,1993年4月9日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7月因吸毒被米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决定刑拘(在逃),同年9月5日被神木县公安局抓获,当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米脂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申华
  • 审判员张浩
  • 人民陪审员常鹏举
  • 书记员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