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与常**故意伤害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米脂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申请执行常**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米**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米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用被执行人喂养的山羊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但拒不签字。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山羊依法扣押27只(总重量970公斤),小山羊6只。经有关部门签定价格为每公斤28元,计27160元,小山羊每只200元,计1200元,共计28360元。并已将所扣押的山羊交付申请人并以物抵债。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刑初字第000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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