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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定边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诉刑诉(201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葛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先对被害人葛某某拳打脚踢,后又用铁杆在被害人葛某某身上乱打,致被害人葛某某当场晕厥,后被同事送往定**医院救治。经定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葛某某的伤情属轻伤。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葛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已全部兑现,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葛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领条、户籍信息、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而故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他人受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3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琼
  • 审判员李彩霞
  • 人民陪审员薛婷
  • 书记员齐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