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杜某某控诉被告人郭某某、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杜某某以被告人郭某某、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杜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故自诉人杜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郭某某、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杜某某以与被告人郭某某、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就其经济损失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杜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