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薛*控告被告人朱某某等6人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薛*以被告人朱某某甲、朱某某、朱某某乙、杨某某、罗某某、罗某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与六被告人民事赔偿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六被告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薛*申请撤回对六被告人的控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薛*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