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旬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万*以被告人樊*、王**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万*与被告人樊*达成赔偿协议,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樊*的刑事控诉;因证据不足,自诉人申请撤回对王*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万*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撤回对被告人樊*的刑事控诉及对被告人王*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