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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旬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万*以被告人樊*、王**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万*与被告人樊*达成赔偿协议,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樊*的刑事控诉;因证据不足,自诉人申请撤回对王*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自诉人万*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撤回对被告人樊*的刑事控诉及对被告人王*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4日,初中文化,陕西省旬邑县人,现住旬邑县底庙镇街道,身份证号码:610429XXXX0504XXXX,农民。
  • 被告人樊*,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日,大专文化,陕西省彬县人,住彬县永乐镇,身份证号码:610427XXXX1002XXXX,农民。2015年10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0月14日由旬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旬邑县看守所。2015年10月19日予以释放。
  • 被告人王*,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2日,初中文化,陕西省彬县人,现住旬邑县底庙镇街道,身份证号码:610427XXXX0522XXXX,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健
  • 代理审判员张瑜
  • 人民陪审员樊义平
  • 书记员苑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