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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旬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刑事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张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X月X日,初中文化,陕西省旬邑县太村镇屯庄村人,现住旬邑县太村镇张家村三组,身份证号码:6104291987XXXX4221,农民。
  • 被告人张**,男,汉族,生于1985年X月X日,初中文化,陕西省旬邑县太村镇屯庄村人,住该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04291985XXXX4171,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亚军
  • 人民陪审员樊义平
  • 审判员何健
  • 书记员苑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