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故意伤害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旬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刑事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张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