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故意伤害罪一审裁定书
法院:长武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吴xx以被告人谢**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亭口**村委会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吴xx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案认为,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xx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谢**的起诉,经审查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xx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吴xx撤回对被告人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