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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永寿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胥某某以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人脱逃,本案于2013年9月27日中止审理,后于2015年2月2日恢复审理。自诉人王*、胥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已与被告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胥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王*,女,住永寿县甘井镇。
  • 自诉人胥某某,女,住址、身份同上。
  • 被告人张*,男,住永寿县甘井镇。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寿县公安局拘留,2013年5月21日被永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民法院决定逮捕。2015年2月2日被永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樊晖远
  • 审判员周西海
  • 审判员张阿娟
  •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