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永寿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以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于2012年元月6日因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提起自诉后与被告人孙**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经本院审查,其要求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