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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故意伤害罪一案

法院:永寿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以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于2012年元月6日因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提起自诉后与被告人孙**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经本院审查,其要求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王**,女,永寿县人。
  • 被告人孙**,男,永寿县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樊晖远
  • 审判员朱雷
  • 审判员周西海
  •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