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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礼泉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字(2014)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军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汪某某、李**夫妇与李**、李*乙夫妇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汪某某用树棍在李**头部、身上多次殴打,致使被害人李**受伤。后经陕西省**鉴定中心鉴定,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属八级。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害人李*甲陈述、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汪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以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庭审中,被告人汪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她打被害人是一时失手、不是故意的,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请求对其从轻判处。辩护人辩称汪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当庭赔礼道歉,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年龄大、身体状况不好,系初犯偶犯,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1日下午,因果园打农药问题,被告人汪某某的丈夫李*某与被害人李**的丈夫李*乙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汪某某、李*某夫妇与李**、李*乙夫妇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汪某某用树棍在李**头部、身上多次殴打,致使被害人李**受伤,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额骨骨折;头皮血肿。右桡骨远端骨折。左眼钝挫伤。后经陕西省**鉴定中心鉴定,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属八级。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汪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汪某某向李*甲赔礼道歉,被告人汪某某一次性赔偿李*甲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8000元,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甲,其陈述证明:2013年8月21日16时许,她在同村李*丙家闲逛出来准备回家,她刚走出李*丙家大门,发现她家的蹦蹦车停在李*丙家门口,她走到蹦蹦车附近,她看见李*某和媳妇汪某某用拳头、用脚在她丈夫李*乙脸上、身上乱踢、乱打,李*某把李*乙踢倒在地,李*某、汪某某用脚在李*乙身上乱踢。她赶紧过去用手扶李*乙,李*某看见她用拳头打在她的胸口上,把她打倒在地,又用脚在她胸口、胳膊上乱踢。汪某某不知从什么地方拿了根木棍在她头上连打了几下,她当场昏迷了,什么都不知道了,醒来时已经在医院里。打架时只有汪某某一个人用木棍在她头上连打了几下,再没有任何人用木棍打过她。同时证明李*某果园和她家果园挨着,李*某给果园打农药打在她家果树上,她丈夫去李*某家说此事时发生了打架。

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2013年8月21日由李*丁报案至礼泉县公安局。经审查,2013年10月23日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3、证人李*某系被告人汪某某之夫,其证言证明:2013年8月21日15时许,他和妻子汪某某在家吃饭,同村的李*乙开三轮车从他门口过,看见他就把车停下进屋告诉他,他给果园打药时把药打到自家果树上,果树被打死了,李*乙拉着他让去果树地看,他不去,两人就相互撕扯对方。这时李*乙的妻子李*甲过来嘴里骂着,手里拿根木棍,他们三人打在一起。他妻子汪某某过来夺下李*甲手中的木棍,用木棍一棍打在李*甲头上,又在身上打了几下,李*甲倒在地上。不知谁打电话报了警,不一会公安人员就来了。

4、证人李*乙系被害人李*甲之夫,其证言证明:2013年8月21日16时许,他开三轮车去地里干活,经过李*某家门口,看见李*某和妻子汪某某在家吃饭,他停下车进李*某家,告诉李*某给果树打药时,把农药打到他果树上了。李*某说自己没打,他拉着李*某去地里,刚出门李*某打了他一拳,他也用拳头在李*某身上打了一拳。这时李*某妻子汪某某出来,和李*某用拳头在他身上乱打,把他打倒在地。他妻子李*甲从家出来,看见他躺在地上,走到他跟前问咋回事,李*某骂他妻子并一拳把他妻子打倒在地,并用脚在他妻子身上乱踢。汪某某不知从什么地方摸了根木棍,用木棍在他妻子头上打了几下,又在他妻子胳膊上、身上打了几棍。他赶忙从地上爬起来,拉住李*某让给他妻子看病,他孙子李*丁这时也过来。没过多久,公安人员就来了。

5、证人李*丁系被害人李*甲之孙,其证言证明:2013年8月21日17时许,他在同村李*戊家玩,听见奶奶李*甲的哭声,他跑出去看见奶奶李*甲在李*某门前路上躺着头上、胳膊上有伤,李*某用拳头打他爷,他爷让他打电话报警,他就报了警,李*某妻子汪某某用手把他推倒在地,他奶奶李*甲告诉他是汪某某用树棍在自己头上打。

6、证人李*巳,其证言证明:2013年8月21日17时许,她在家里听见外面有吵架声,她出门去看,她看见李*某的妻子手里拿了根木棍在李*甲肩膀上,她回家叫她妈她妈不在家,她再次从屋里出来,看见李*甲已经躺在地上了,李*乙和李*某不停争吵,相互用手推对方。这时李*乙的孙子李*丁过来,她妈回来后见状把李*甲送到村卫生室了。

7、证人李**,其证言证明:2013年8月21日17时许,她在李*辛家逛,李*辛妻子告诉她,她三爸李*乙找她,她听说打架了出门找她三爸。她走到李*某老庄子处,看见李*甲在李*某门前路上躺着,就问咋回事,,李*甲告诉她是汪某某用棍打在自己头上,他看见李*甲额头上有个疙瘩,眼部发青、胳膊上有伤。她叫儿子李*酉拉架子车把李*甲拉到广场处叫医生看病。

8、证人李*酉,其证言证明:2013年8月21日17时许,他在李*戊家玩,听见李*乙说你还想打谁,他就赶快出去。他看见李*某和李*乙在一起撕打,李*乙的鼻血被打下来。他跑回家把架子车拉来,和他妈将李*乙的妻子抬上架子车,他看见李*乙的妻子头上有个包,胳膊上有伤,眼部是青的。

9、礼泉县公安局在逃人员撤销表,载明:2013年10月24日汪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上网追逃,2013年11月24日被抓获,11月25日撤销追逃。

10、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吴家堡中队抓捕经过一份,载明:2013年11月24日该中队民警在辖区内泉北二巷新泉招待所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

11、咸**心医院临时诊断证明一份、咸**心医院住院病档复印件一份。载明:被害人李*甲2013年8月21日21时入院,被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额骨骨折;头皮血肿;右桡骨远端骨折;左眼钝挫伤。

12、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载明:2013年8月23日汪某某、李**因打伤李*甲被礼泉县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13、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经办案民警组织,被告人汪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辨认,其用树棍击打李*甲头部及身上的地点位于其邻家西侧果树窖通风口附近。经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辨认无误。

14、陕*(礼)勘(2013)03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载明:现场位于李**家门前,李**家门前东西界墙处正前方分别建有果库通风口,李**家大门外东侧靠有大量树棍。经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辨认无误。

15、(咸)公(司法)鉴(伤)字(2013)234号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甲损伤程度为重伤。

16、(咸)公(司法)鉴(伤)字(201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伤残等级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甲伤残等级为八级。

17、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汪某某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

18、民事赔偿协议一份载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汪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汪某某一次性赔偿李*甲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8000元。

19、领条两张分别载明:2014年2月28日,李*甲领取被告人汪某某赔偿款58000元;2014年4月23日,李*甲领取赔偿款40000元。

20、谅解书一份载明:被害人李*甲与被告人汪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且已支付赔偿款,李*甲对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21、被告人汪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当庭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对其伤害他人的行为事实供认不讳。

上列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且造成八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礼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能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根据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礼泉县**正办公室所出具的调查评估表、相关的调查笔录,对被告人汪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汪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汪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当庭赔礼道歉,取得对方谅解,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汪某某。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 辩护人刘军营,礼泉**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鹏波
  • 审判员:刘晓婷
  • 审判员:谢媛
  • 书记员: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