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成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万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至2017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犯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20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