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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1故意伤害案

法院: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0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1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潘*、周*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麦*,被告人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徐**和哥哥徐**到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委会一网吧玩,和陈**、被害人周**发生矛盾,双方在网吧打架,后被旁人劝止。当晚7时30分左右,周**和朋友周*、陈**、陈**、麦**、秦**走路,陈*骑摩托车载着潘**跟在后面,一行人在经过张**家后门时和徐**、徐**俩兄弟相遇,双方相互看了一下后,周**一行就往前走。徐**认为周**看不起他、产生了教训周**的念头,便跟上周**,还把自己的拖鞋脱下,用左手从身上掏出水果刀走到周**的左边,周**发现其上来,便向左边扭头斜身看徐**,被告人徐**伸出右手一把抓住周**的衣领将其拉过来,周**用左手推开徐**的右手,徐**左手持刀朝周**的左胸部捅了一刀,后在周**的左背后划刺了一刀,接着又踢了周**一脚,随后逃离现场。周**当晚被送往医院抢救,于l月5日凌晨零时25分在三**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肺脏,造成开放性血气胸死亡。被告人徐**案发后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所指控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1故意伤害他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1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08年1月14日晚7时30分,被害人在崖城镇保港保平村去网吧路过被告家附近时,已守侯多时的被告人突然持刀刺伤被害人,被害人在被家属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原告人及家人精神上遭受到严重的伤害。因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告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参照海南省**察总队《关于2006-2007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连带赔偿医疗费3000元,丧葬费7208元,死亡赔偿金60080元,精神赔偿费20000元,合计90288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徐*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仅刺中被害人背部一刀,并未用脚踢被害人,要求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麦*答辩称,其没有赔偿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1于2008年1月4日晚,在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委会伤害被害人周**致死的犯罪事实除认定被告人徐*1持刀捅伤被害人左胸部外,其余基本犯罪事实清楚,有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徐**的供述,证实2008年1月4日下午,其与徐**在保平村网吧上网时,与同村的陈**、周**发生纠纷,双方相互殴斗。当晚,其与徐**在张**家玩,因为怕被人报复,随身携带了一把水果刀。19时许,其从张**家出来,看到周**等7、8人到其家门口,周**地说"弟弟来了",其很生气用刀向周的背部刺了一刀后就逃跑了的犯罪事实。

其于次日下午回到家后,得知周**被刺伤后已死亡,感觉事情闹大了,于是其就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4日15时许,其在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的一间网吧上网时,看到徐*1、徐**兄弟二人与周**、陈**发生纠纷,相互斗殴。周**、陈**用木棍将徐*兄弟二人打跑后不久,徐*兄弟二人又各持一把刀返回网吧追打周、陈二人,陈**虎口被徐**刺伤,其与周*等人将斗殴的双方劝开。当晚19时许,其与秦**、麦**、陈**、潘**、陈**、周**、周*等8人从周*家中出来准备前往下午那间网吧,其驾驶摩托车载着潘**,其余6人走在前面,其跟在后面5、6米处用摩托车车灯给周**等人照亮。途经村民张**家时,其看到徐*兄弟二人跟在周**后面,徐*1脱下鞋,左手从裤兜里掏出一把匕首向周**左侧靠近。周**察觉后向左侧身扭头,徐*1用右手抓住周**的衣领,左手持匕首捅向周**,周**夺刀时徐*1在周**的背后划了一刀。随后,徐*1一脚将周**踢倒在地,徐*兄弟二人就逃离现场。其与众人上前将周**扶起,看到周**的左胸流了很多血,就将周**送往卫生院抢救,后来就听说周**死了。

2、证人潘**的证言,证实于2008年1月4日16时50分许,其在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的一间网吧上网时,看到同村的徐*双胞胎兄弟"哥哥"(徐**)、"弟弟"(徐*1)与周**、陈**发生打斗,陈**的左手虎口被砍伤了。19时30分许,其与周**、陈*、陈**、麦**、秦**等8人准备到网吧上网,周**等6人走路,其与陈*开摩托车在后面约4、5米的距离跟着用车灯照亮。途经徐*兄弟家时遇到徐*兄弟二人,其伏在陈*身上看到徐**、"弟弟"跟在周**后面走着,"弟弟"脱下鞋后突然挥拳击中周**的左腰部,手收回来时握着一把尖刀,"弟弟"又从周的身后踢了一脚将周踢倒,徐**、"弟弟"随后逃离。其与众人将周扶起,看到周*腰部流了很多血,众人叫来周的母亲将周送往崖城卫生院抢救。

其证言亦证实,当时"弟弟"使用的尖刀约有30厘米长、2厘米宽、白色。"弟弟"当时穿白色上衣、长裤、拖鞋。其遇到徐**兄弟二人后,"弟弟"脱下鞋,用一边手搭住周**的肩部,一边手持刀捅向周**的左腰部,然后一脚踢在周**的身上,徐*兄弟二人就逃离现场。

3、证人麦**的证言,证实于2008年1月4日19时40分许,其与陈**、潘**、陈*、陈**、秦**等8人准备到网吧玩,途经张**(张**)家附近时遇到徐*1、徐**兄弟二人,徐*兄弟与众人对望了一下后走开,徐*1突然转身拿出一把尖刀冲到周**身后往周的背部捅了一刀,随后徐*兄弟二人就逃离现场了。周*拉开周**的衣服,借助陈*摩托车的灯光看到周**左背部被捅了一刀,血从伤口流出来,周*就和陈*将周**送到崖城卫生院了,其与众人也跟去,后来周**又被送到三**民医院。其亦证实,徐*1用刀刺中周**左背部又踢了周**一脚。

4、证人秦**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4日19时30分许,其与周*、陈**、陈**、周**、陈*、麦**、潘**8人准备到保平村的网吧去上网,其与周*、陈**、陈**、周**、麦**走路,陈*、潘**骑摩托车。行至徐*1家附近时,遇到徐*1、徐**两兄弟,双方未说话,徐*兄弟跟在走路的六人后面,陈*、潘**骑摩托车在后面用车灯照亮。其看到徐*兄弟贴近周**身后,其中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突然伸手抓住周**的衣领往后拉,右手用一个亮的东西捅向周**左后腰部位,周**叫了一声,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又向周**身后踢了一脚,周**倒在地上,徐*兄弟二人就逃离了现场。其与众人过去看到周**背后腰部流了很多血,就将周**送到崖城卫生院抢救,后来听说周**死了。周**身体其他部位是否还有伤其未注意。

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4日20时许,其与周**、周*、潘**、陈*、陈**及秦**准备到网吧上网,途经徐**家门前路段时,看到徐**、徐**双胞胎兄弟二人站在路边,陈*与潘**开摩托车跟在其6人后面。其看到周**突然扑倒在地上,小声地叫了声"啊",随即就看到徐**、徐**二人一前一后跑开,徐**右手拿着一把尖刀。其与众人将周**扶起,借助摩托车车灯照亮将周**的衣服掀到腹部肚脐上方未看到伤口,在背部有一处伤口流了很多血,陈*、周*就将周**送到崖城卫生院抢救。其他人找到周**的母亲后,一同到卫生院。由于伤势重,周**又被送到三亚抢救。

其在卫生院时,周**曾苏醒过来,说是徐*兄弟二人刺伤的。徐*1拿的刀约有30厘米长、2厘米宽,是白色的。当时徐*1穿的是白色运动衣、黑色长裤,徐**穿的也是长裤,衣服颜色其不记得了。周**肋部是否有伤口,其不清楚。

其证言亦证实,徐*1突然走到周**的左侧,一手抓住周**的衣领,手持尖刀捅向周**左腰,周**"啊"地叫了一声,双方有一个扭扯的动作。随后徐*1移到周**的身后,向周**的后腿踢了一脚,然后就逃走了。

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4日15时许,其与周**等人到三亚市崖城镇保港村中一网吧上网,与徐*1、徐**发生纠纷,双方互相殴斗,其左手的虎口被徐**用尖刀刺伤。17时30分许,其与周**、陈**、周*、麦**和一个女孩走路去网吧,陈*、潘**骑摩托车。走到徐*1家附近时遇到徐*兄弟二人,双方对望一下就走开了,其向前走了几步听到后面有人"哟"地叫了一声,回头看到徐*1在周**背后踢了一脚,周**就蹲在地上,徐*1手持一把刀跑开了。其赶紧过去看,周*问周**是否被砍伤,周**双手抱住腹部,陈*用摩托车车灯照亮,其看到周**的背部在流血,陈*、周*随即用摩托车将周**送到崖城卫生院,其与其他人到周**家找到周**的父母一同到卫生院,不久周**又被送到三**民医院。

7、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4日16时40分许,其在保平村的一间网吧上网,看到徐**、徐*1与周**、陈**打架,其上前将双方劝开,但不久徐*1、徐**二人分别拿着一把"西瓜刀"和水果刀回到网吧,徐**将陈**左手虎口砍伤。19时30分许,其与周**、潘**、陈**、陈*、麦**、秦**、陈**准备到网吧去玩,路过徐**家时遇到徐*兄弟二人,双方未说话。其走在最前面,不久其发现周**在其身后蹲下,双手抱住腹部,很小声地说"痛"。其拉起周**的衣服,借助陈*摩托车车灯的照亮看到周**左后背处流血,其就和陈*一同用摩托车将周**送到崖城卫生院包扎,后来周**又被送到三**民医院抢救。其证言亦证实,其未看到是何人伤到周**,仅注意到周**背后有一处伤口。徐*1当时穿的是白色长袖衣服,徐**在徐*1的身后。

8、证人周*的报案书及证言,证实2008年1月4日20时许,其朋友李*和几个平时与其儿子周**经常在一起玩的小青年到其家中告知其周**被人捅伤,已送到崖城卫生院抢救了。其到卫生院时,医生正在抢救周**。其询问陈**、周*、"黑弟"(陈*)等人,得知周**是被同村村民徐*的双胞胎儿子"哥哥"和"弟弟"伤害的,"弟弟"持刀捅伤周**后就逃跑了。卫生院后来叫了三**民医院的120急救车送周**到市人民医院抢救,1月5日凌晨零时25分抢救无效死亡,其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其儿子周**出生于1993年7月20日,是三**城中学7年级9班的学生。

9、证人麦*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4日19时许,其大儿子徐**慌张地回到家对其说"弟弟打到人了",然后就转身跑了,一至都未回过家,其不知道徐**到哪里去了。后来听说其二儿子徐*1持刀伤害了同村的周**,周被送到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了。

10、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08年1月5日,其在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外的田埂找到其二儿子徐*1,经询问,徐*1称:2008年1月4日晚,徐*1在其家附近与周**等人相遇,周**向徐*1挑衅地说"弟弟来了"。由于当天下午徐*1与周**等人在村中网吧打过架,徐*1于是恼火地持刀上前捅了周**一刀。徐*1称捅人的刀是家中奶奶用来切槟榔的水果刀,由于白天与周**等人打了架担心再遇到打架会吃亏,于是就拿来带在身上防身。水果刀是单刃尖头的,长约25厘米。徐*1是左撇子,左手力量比右手大。徐*1告知其只有自己伤害了周**

(三)物证、书证

1、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扣押的衣物(上衣、长裤各1件),证实2008年1月5日扣押了被告人徐**的镶黑色线条的白色上衣1件和灰黑色牛仔长裤1条。经被告人徐**辨认,确认是其作案时穿着的衣库。

2、三亚市公安局崖城分局出具的《投案自首证明》,证实被告人徐*1于2008年1月5日下午在其父亲徐*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3、三亚市公安局崖城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害人周**被杀一案的作案凶器水果刀,经侦查人员查找未能找到。

4、三亚市公安局崖城分局出具的《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案发后未找到徐**。

5、三亚市公安局保港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徐**姓名、年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派出所户籍证明》还证实徐*、麦*与被告人徐**的父子、母子关系,徐**是被告人徐**的双胞胎兄弟。

6、三亚市公安局保港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害人周**姓名、年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

7、三亚市公安局保港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证人陈*(户籍登记姓名为陈*,别名陈*),出生于1989年12月5日,住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委会;证人陈**出生于1990年7月10日,住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委会;证人麦**出生于1989年1月15日,住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委会;证人秦**出生于1989年9月29日,住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委会;证人潘**出生于1993年7月25日,住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委会;证人陈**出生于1992年6月18日,住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委会;证人周*(户籍登记姓名为周*)出生于1990年9月20日,住三亚市崖城镇保平村委会。

8、三**民医院出具的被害人周**《住院病历》、《病危通知书》、《出院小结》、《心电图报告单》、《酶标准报告单》及《化验报告单》,证实被害人周**于2008年1月4日22:50入院,次日凌晨00:25死亡;入院时检查发现左背部(肩胛下角)有一斜形创口,活动出血,边缘整齐,底深可达胸腔,稍撑开创口,即有大量鲜血外涌。入院诊断为血气胸,1月5日00:25分心电波呈直线。

(四)鉴定结论

三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三)尸鉴(法)字[2008]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周**的死亡原因系生前被单刃锐器刺伤左背部,造成开放性血气胸死亡。左背部斜形裂创痕,长5.2厘米,创口穿透左胸腔,左胸腔大量积血,左肺脏破裂,为致命伤。

(五)勘验、检查笔录

三亚市公安局绘制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概貌、具体位置等情况。

以上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应予以确认。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潘*、周**未提供医疗费支出的相关证据。海南省**察总队《关于2007-2008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确定的丧葬费赔偿标准为7945元(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为187900元(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二十年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1无视国家法律,因被害人周**曾与其发生肢体冲突而记恨在心,用水果刀刺伤被害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徐*1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中,认定被告人徐*1持刀捅伤被害人左胸部情节有误,应予纠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1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成立自首,且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徐*1的辩解,经查,其提出的对被害人只捅了后背部一刀的理由与本案客观事实相符,应予采信;其提出的没有踢被害人的情节,因与相关证人的证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并造成被害人近亲属直接经济损失。鉴于被告人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其主要生活来源均依赖于其法定监护人徐*、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潘*、周*1因被害人死亡所受到的直接损失应由徐*、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徐**不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海南省**察总队《关于2007-2008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其丧葬费为7945元、死亡赔偿金为187900元,合计195845元;医疗费损失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供医疗费用支出的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根据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范围,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本院为严明国法,依法惩治故意伤害犯罪,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根据被告人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具有自首和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之法定从轻情节,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和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6日起至2023年1月5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潘*、周**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合计1958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潘*、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1。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
  •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麦*。
  • 被告人徐*1。2008年1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祎
  • 审判员何艳
  • 审判员陈永华
  • 书记员曾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