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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会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4)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胜及被害人李*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晚上,因被告人李*胜的妻子怀疑隔壁邻居被害人李*仔的妻子偷了自己晾晒的胸罩,引发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人李*胜见被害人李*仔参与争吵并推倒其家门口的竹架等物,便与李*仔产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胜用左手朝李*仔的右胸打了一拳,致李*仔右侧4、5肋骨骨折。经会昌**定中心鉴定,李*仔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李*胜与被害人李*仔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李*胜赔偿被害人李*仔13000元,并取得了李*仔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胜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李*仔陈述、证人刘**、康*秀证言、归案情况说明、领条、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在与人争吵中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同时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害人李**,男,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会昌县文武坝镇。
  • 被告人李*胜,男,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会昌县文武坝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文娟
  • 人民陪审员肖连庆
  • 人民陪审员刘国强
  • 书记员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