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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故意伤害案

法院:会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2)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及辩护人钟*和被害人刘*的法定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诉称:被告人曾*用柴木棍打其头部及身体,受伤后被他人送往会昌县中医院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承担受伤造成的损失,即医疗费5115.06元,住院15天,护理费1212.15元,补课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600元,残疾赔偿金30962元,门诊治疗费6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40739.2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发票,残疾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一审请求情况

被告人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和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损失均无异议。称其无钱赔偿。

辩护人辩称:认为被告人曾明在第一起伤害案中仅起着次要的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对于第二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曾明的犯罪动机较为单纯,属于临时起意,且自愿认罪,要求对被告人曾明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及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05月8日晚上12时左右,协警欧*某某、夏*等人在会昌县城的“万佳聚”夜宵店结账时,欧*某某发现放在夜宵店里充电的手机不见了,就对夏*等人说:“我的手机不见了。”这时,陈*(未归案)和朋友刚好从欧*某某手机充电的地方吃夜宵结帐走出门口,夏*等人就赶出叫陈*等人先不要走。这时夜宵店的老**某也出去问陈*:“有没有拿那个手机?”陈*就说:“手机在夜宵摊电视机后面!”,欧*某某拿到手机之后心里很火,就冲陈*说了句:“你那么大的人,手脚要注意点!”陈*听后就和朋友骑车走了。

当晚12点多钟,陈*打电话给陈**说:“刚才在会昌广场附近的“万佳聚”夜宵店因一手机的事与夏*等人吵架了,夏*说我的手脚不好,要砍我的手脚,我吃不下这口气,你马上赶上会昌来跟夏*说清楚,要他(指夏*)跟我道歉,他态度不好的话就打他!”,陈**说好,之后又问陈*在哪里等,陈*说:“到回这家夜宵店来”。后陈**马上打电话给朋友刘某某,并叫刘某某去把夏*约到“万佳聚”夜宵店来说事情。之后陈**就对李*、被告人曾*说:“我马上回会昌去,我姨夫(指陈*)和人吵架了,我要去打那个人!”,李*、曾*就说:“我们一起去!”李*叫曾*把刀带到来,李*拿了一把大砍刀,曾*拿了一把匕首样的短刀。之后陈**(已判刑)、李*(已判刑)、被告人曾*三人就从李*母亲的租住地赶到于都汽车站,接着又租到一部的士车赶往会昌县城。

2011年05月09日凌晨1点钟左右,夏*在欧*某某、万*等人的再三邀请下又来到“万佳聚”夜宵店,之后在夜宵店里和陈*、欧*某某、刘*等人吃夜宵喝酒,陈*要夏*把说了要砍其手脚的事说清楚来,夏*不承认自己说过这样的话并当场与陈*争执起来。陈*就打电话给陈**问他到了哪里?并叫陈**赶快来!夏*看到陈*打电话后就违心地承认自己说了这话(指要砍陈*手脚的话),当场就跟陈*敬酒道歉。这时,陈**、李*、被告人曾*三人赶到了“万佳聚”夜宵店门口,陈**叫李*、曾*两人守在陈*他们吃夜宵的房间外面,陈**在地上拿起一块砖头走进陈*他们吃夜宵的房间里,陈*看到陈**来了后就马上把一杯啤酒泼向夏*,接着又指着夏*对陈**说:“就是他!”,后陈**就走过去踢了夏*一脚责问道:“哪哒?(会昌土话,想怎么样的意思)”,夏*就马上站了起来,陈**拿起砖头往夏*的头部猛砸一下,接着又和陈*一起殴打夏*,守在门口的李*听到打架的声音后就立即冲进房间里并拿起一个保温杯往夏*的头部连续砸了三四下,夏*就用力甩开陈*、陈**、李*等人往门口跑,陈**、李*就冲门口的被告人曾*喊道:“阿*!拦稳他(指夏*)来!”。李*、曾*就马上从后腰处拔出刀来追赶夏*,当夏*跑到约100米左右的一条小巷一堆沙子的地方时,李*、曾*就追上了夏*,并用刀往夏*身上乱砍一阵将夏*当即砍倒在地,接着陈**赶到也用脚使劲踢夏*,后欧*某某、刘*等人赶到了,把陈**、李*、曾*拉开,陈*叫陈**、李*、曾*三人赶快走,之后陈**、李*、曾*三人马上跑到会昌新车站租车赶回于都县城。当出租车经过会昌县城附近的老虎脑水电站下去一点的路段时,李*借小便之机把砍刀丢到河里去了。后出租车过了小密乡后曾*也借小便之机把自己的刀丢到河里去了。造成夏*头部、左手臂膀、胸部10处创伤,经法医鉴定:夏*伤情为轻伤乙级。案发后由陈*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且赔偿到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陈述,证人万*、刘*、欧*某某、刘*、王*、刘*的证言,同案人陈*、陈**、李*的供述,书证:民事赔偿协议书和谅解申请书,会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辩认笔录、法医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2年1月7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曾*和朋友周*一起入住位于会昌县文武坝镇湘江大道的“兴达旅馆”302房间(系电脑房),因在入住时旅馆老板娘黄*交待其儿子刘*要向周*收到上一次住宿时所欠的食宿费(80元)来。被告人曾*就看不惯老板娘的做法,认为老板娘很卵(意思不好说话),加上当晚在动漫城输钱心里很烦,于是产生了要殴打老板娘(黄*)教训教训她的想法。当晚被告人曾*本打算去殴打老板娘黄*,因黄*与老公刘*同住在旅馆的二楼,怕打不过刘*,未对黄*下手。之后又想打老板娘的儿子刘*,但刘*与周*是朋友且当晚同睡,也未下手。302房间的刘*和周*说话时,曾*听刘*说其妹妹(被害人刘*)一个人在五楼房间睡,曾*就产生殴打刘*来达到教训老板娘的目的。2012年1月7日早上5点多钟,被告人曾*趁周*和刘*熟睡之际,悄悄地溜出302房间走上五楼,并用手推开五楼房间的门(房门未锁)悄悄地进到房间内看到一个女孩(被害人刘*)在靠近窗户边的一张床上睡觉,被告人曾*确定老板娘女儿后,又悄悄地走出该房间下到302房,接到上网玩游戏。至早上6点多钟时,被告人曾*看到同房的周*和刘*还在熟睡之中,于是又再次悄悄地溜出302房间走上五楼,被告人曾*在五楼阳台柴**拿到一根约80公分长的木棍,再次进入刘*房间,对熟睡中的刘*头部用木棍猛打了二下,刘*被打大喊:“救命”,并边喊边用自己的双手护住头部,曾*听到刘*大声喊叫后就发慌,又用木棍往刘*的头部打了几下,立即逃离房间并把木棍丢在阳台上,慌慌张张地从五楼跑下三楼进302房间,看到周*和刘*还在熟睡后,就在另一张床上躺下佯装睡觉的样子。被害人刘*从五楼哭着跑下楼并把自己被打的事告诉父母。其父刘*用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调查后,当即把被告人曾*抓获。造成刘*头部肿胀、右手食指近节指骨斜形骨折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并鉴定为伤残十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因被告人曾明用柴木棍打其头部及身体,受伤后被他人送往会昌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115.06元,住院15天,需护理费1212.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600元,残疾赔偿金30962元,门诊治疗费6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39239.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刘*、周*、黄*、刘*的证言,书证:医疗费收据、发票、残疾司法鉴定意见书、住宿登记表,被害人刘*的户籍材料,会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提取物证木棍、法医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报案、立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乙级、一人轻伤甲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曾明在第一起犯罪后,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被告人曾明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法诉讼赔偿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补课费无证据,故予以驳回。被告人曾明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曾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二、被告人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医疗费5115.06元,护理费1212.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600元,残疾赔偿金(154812010%)u003d30962元,门诊治疗费6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39139.2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9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曾明,外号“阿*”,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5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会昌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9月23日主动到会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月7日因再犯故意伤害案,于2012年1月1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 辩护人钟*,江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文娟
  • 审判员蔡朗浩
  • 人民陪审员刘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