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钟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金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杨某某,指定辩护人陈**,受害人邹**(系被告人父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7日下午4点多钟,被告人邹*某因遭父亲邹**的辱骂,心里很气愤,于是回到家中拿到一把菜刀,并用该菜刀朝邹**头部砍了二刀后就往家中跑,途中遇邻居邹*乙,邹*某又用菜刀将邹*乙的头部砍伤。后**某到瑞金**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邹*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江西省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邹*某进行鉴定,邹*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为限定责任能力行为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定责任能力、自首的情节。并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邹某某辩解:我不知道。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鉴于被告人邹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及其家庭的特殊情况,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邹某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邹某某经鉴定系限定责任能力人;2、被告人邹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自动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3、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后果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综上,本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邹某某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本案的特殊性,对被告人邹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受害人邹**的意见,邹某某是我儿子,因他患有精神疾病,才会伤害人,请求法院对他从宽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7日下午4点多钟,被告人邹*某的父亲邹*甲在家里附近的晒谷场叫邹*某去收稻谷,并骂邹*某好吃懒做,邹*某受到父亲邹*甲的辱骂心里很气愤,于是回到家中从厨房里拿到一把不锈钢菜刀返回晒谷场,用菜刀朝邹*甲头部砍,其中有两刀砍在邹*甲的头部,有一刀被邹*甲的左手手臂挡住,邹*甲被砍后倒在晒谷场上,邹*某拿着菜刀就往家里跑,跑至邹*甲厨房后面的水泥路三岔路口位置时,遇到邻居邹*乙,因邹*乙曾经与邹*甲等人将邹*某送到赣州**民医院进行治疗,故邹*某又用菜刀将邹*乙的头部砍伤。后**某到瑞金**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邹*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邹*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江西省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邹*某进行鉴定,邹*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系限定责任能力人。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的亲属已赔偿受害人邹**的医药费计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菜刀一把,被害人邹**、邹**的陈述,证人邹**、毛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及收条,瑞金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及自首、立功情节证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邹某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系限定责任能力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邹**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8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瑞金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4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0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瑞金市武阳镇竹阳居委会主任。
  • 指定辩护人陈**,江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钟跃春
  • 审判员谢瑞琴
  • 人民陪审员徐德清
  • 书记员钟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