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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全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诉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徐*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徐*、被害人钟*、小**(全南南迳人)、军*(全南南迳人)四个人一同去安徽旅游,被告人徐*向钟*借了500元钱。后来徐*和钟*关系恶化,2013年9月后钟*一直催徐*还钱,10月中旬徐*向陈忠鑫借了100元还给钟*。2013年10月22日17时许,钟*来到全南县徐*要求徐*归还剩余的400元钱,两人便在徐*家发生了口角,并相约晚上在百年广场打架。钟*离开徐*回家拿到一把砍刀,骑摩托车返回徐*路口,将砍刀放到徐*路口草丛中,然后走到徐*家院外,钟*将院外放着的一个啤酒瓶往在二楼的徐*身上扔,两人再次发生口角,相约马上到徐*路口打架。约好后钟*便往徐*路口走,将放在草丛中的砍刀拿到手上,此时徐*空手走到徐*路口,发现钟*拿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便转身往徐*屋场内跑,钟*看见徐*跑便持刀追上前去,徐*走到徐*的菜地,从菜地随手拿到月福英放在该处的锄头与钟*对峙,钟*用砍刀想砍徐*,徐*就举锄头想砸钟*,二人试探了几下之后,徐*举起锄头往钟*头部打了一下,钟*被打后倒在地上,徐*见此状况后便叫围观的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将锄头和砍刀拿走,走了一段路后其用手机打了110报警,当天19时许,徐*主动拿着砍刀到全南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

经江西**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徐宽的供述;2、被害人钟*的陈述;3、证人徐**、月**、徐**、曹**等人的证言;4、全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全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5、物证锄头、砍刀各1把;6.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7、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锄头照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告人徐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诉称,2012年7、8月期间,徐*、钟*、小强*、军古一同到安徽旅游时徐*向钟*借款500元。后来钟*、徐*关系恶化。2013年9月后,钟*多次催徐*还款,2013年10月中旬,徐*还了100元。2013年10月22日,钟*再次到徐*家取款,与徐*发生口角并且继而发生打架,徐*持锄头砸钟*头部,将钟*打倒在地。钟*受伤后被送到全南**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当即由全南**医院救护车及医生送往赣**民医院治疗。经诊断,钟*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叶脑挫裂伤、左侧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侧顶部头皮裂伤。钟*在赣**民医院治疗12天,医疗费41029.01元。出院后在全南**医院门诊治疗。*受伤时及后期门诊治疗费用2409.61元。救护车送赣州1500元。钟*受伤至今,徐*没有支付分文赔偿款。为保护钟*合法权益,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判决徐*赔偿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59731.43元,伤残赔偿金待评定伤残等级后确定具体数额。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宽辩解,钟*来到他家院子内用啤酒瓶砸他,胁迫他从院子里出来。他出来后,钟*拿砍刀追他并叫他别跑,他逃到徐**家门口想进去躲,但徐**母亲不让进,怕惹事,他就叫徐**打110,钟*就向他连砍三刀,最后一刀砍到他的手腕,他就用锄头挥了一下,砸到了钟*的头部,他是出于自卫,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钟*到他家上门斗打,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2、徐*具有自首情节,并拨打了120和110电话;3、钟*手拿砍刀追杀徐*,徐*在追得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自卫反击;4、钟*来取钱没有告知徐*的家长,徐*的家长不知道;5、希望法官对徐*宽大处理,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7、8月份,被告人徐*和被害人钟*等人去安徽旅游时,徐*向钟*借了500元钱。后来徐*和钟*关系恶化,2013年9月后钟*一直催徐*还钱,10月中旬徐*向他人借了100元还给钟*。2013年10月22日17时许,钟*来到全南县徐*要求徐*归还剩余的400元钱,双方发生了口角,并相约晚上在百年广场打架。钟*离开徐*回家拿到一把砍刀,骑摩托车返回徐*路口,将砍刀放到徐*路口草丛中,然后走到徐*家院外,钟*将院外放着的一个啤酒瓶往在二楼的徐*身上扔,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相约马上到徐*路口打架。约好后钟*便往徐*路口走,将放在草丛中的砍刀拿到手上,此时徐*空手走到徐*路口,发现钟*拿一把一米多长的砍刀,便转身往徐*屋场内跑,钟*看见徐*跑便持刀追上前去,徐*走到徐*的菜地,从菜地随手拿到月福英放在该处的锄头与钟*对峙,二人试打了几下,钟*举起砍刀向徐*砍过去,被徐*避开,最后一刀将徐*的右手腕划伤,徐*就举起锄头往钟*头部打了一下,钟*被打后倒在地上,徐*见此状况后便叫围观的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然后将锄头和砍刀拿走,走了一段路后其用手机打了110报警,当天19时许,徐*主动拿着砍刀到全南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

经江西**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另查明,2013年10月22日,钟*受伤后被送到全南**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当日由全南**医院救护车及医生将其送往赣**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于2013年11月3日出院。钟*在全南**医院的门诊医疗费和救护车费用2408.78元,在赣**民医院住院医疗费41029.01元,合计43437.79元。徐*没有向钟*支付医疗费等赔偿款。经赣**民医院入院、出院诊断:1、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侧顶部头皮裂伤;2、失血性贫血。2014年2月23日,经钟*申请,本院委托,全南信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全信(2014)临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钟*此次的伤残程度为九级,治疗用药合理,护理期限为一人60日,误工期限120日,营养期限30日。

再查明,钟*住院时由其父母亲护理。全家人均为农业户口,于2007年至今在全南县金龙镇河背村新屋组租房居住。其母亲陈*于2013年3月至今在江西**制品厂务工,从事车位工作。

江西省2013年度统计数据尚未公布,本案赔偿数额按照江西省2012年度统计数据标准进行计算。江西省2012年度统计数据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28元/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刑事部分的证据:

(一)、被告人徐宽的供述

1、2013年10月22日17时30分许,他和钟*在全南县金龙镇员山村徐*打架,钟*拿砍刀,他拿锄头,他将钟*打伤了。

2、2012年7、8月份,他分几次向钟*借钱,包括去安徽玩时向他借了500元。之后二人说好,还钟*500元就可以了。后来双方关系恶化。2013年9月钟*一直催他还钱,10月中旬他向朋友借了100元还给钟*。

3、2013年10月22日17时,钟*到他家来叫他还剩余的400元钱,双方发生口角,并约好当天晚上在百年广场打架。说完后,钟*就离开了。他在他家阳台分别打电话给他的朋友“曾*”、刘**等7人,对朋友说有人向他取钱,欺负到他头上了,叫他的朋友晚上和他去百年广场。他刚打完电话,正在想晚上再约谁时,钟*又返回他家,叫他马上下去打架。钟*还用他家院子里的一个酒瓶子向他丢来,被他挡开了。双方又发生口角,并约好马上去徐*门口打架。他跟着钟*来到徐*门口,双手掏在口袋里,距离钟*约10多米左右时,看见钟*在徐*门口花坛边上拿了一把1米来长的自制砍刀出来,他见钟*有刀,没上前了,问钟*想怎么样,钟*就说:“你别跑。”然后钟*就追过来了,他便往后跑,跑到徐*门口坪上附近的大毛家里,对大毛说:“出来一下,钟*带了刀来追我。”但他见大毛没有出来的意思,就说打110。后来钟*追来了,他在坪上拿了一把锄头,钟*就冲过来了,钟*先用砍刀向他头部砍来,他向后退的同时用锄头挡掉了,钟*又用刀向他腰部砍来,被他避开了,钟*又向他身上横砍过来,将他的右手腕部划伤了,在钟*收刀时,他就举起锄头往钟*头部打了下去,后见钟*倒在地上,头部出了血,他就叫边上围观的人打120,并走过去把钟*的刀拿起来,然后拿着刀、锄头离开了现场,将锄头扔在菜地里,打110报警,并带着刀去了派出所自首。

(二)、被害人钟*的陈述

1、2013年10月22日下午4、5点钟,在全南县徐屋门口一个木棚店附近,他被徐*用“镰甲”打伤头部。

2、他和徐*于2012年6、7月份认识,双方关系还好时,徐*多次向他借钱。2013年国庆后,双方说好,就算徐*借了他500元,徐*也认账。之后他叫徐*还钱,10月中旬,徐*还了100元。

3、10月22日16时许,他骑摩托车来到徐**叫徐*还剩余的钱,二人发生了口角。他骑摩托车回到曹屋家里拿了一把砍刀,接着骑摩托车返回徐屋,将砍刀藏在东方魅力路边的一个草堆中后,他骑车至徐**院门口。他将院外放着的一个啤酒瓶往在二楼的徐*身上扔,二人再次发生口角,后二人约好到徐屋路口打架。约好后,他来到之前放砍刀的草堆边等徐*,二、三分钟后,徐*过来了,他看徐*的手插在口袋里,以为徐*口袋里放了刀,他就拿出他的砍刀,徐*便转身往徐**。他就拿刀追徐*,追至徐屋路口的木棚店时,徐*不见了,如果当时徐*自已不走出来,他并不会去找徐*,也找不到徐*,徐*完全可以离开的。他走过木棚后,看见徐*双手握着“镰甲”往他这边走,徐*具体走了多少米他不清楚,同时,他也向徐*走去,他走了八九米左右,此时距离徐*有一二米左右,他便举起砍刀向徐*砍去,徐*举起“镰甲”从上往下来砸他,他们是同时的,砍刀和“镰甲”就相交了,第二下,他就被徐*的“镰甲”打到了头部,当场晕过去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徐**的证言

2013年10月22日17时10分许,他在家做饭听到徐*叫他报警,当时他不知道什么事,没有理会徐*。过了一会他才拿出电话打了110,就看见徐*拿着一把长刀、铲子离开了,过了一分钟左右钟*跑来他家门口,说要到他家洗一下头,因为钟*当时头上都是血,他母亲不让钟*进。过了会,钟*就坐朋友的摩托车离开了。

2、证人月福英的证言

2013年10月22日15时,她从家里带了一把“镰甲”和一担尿桶去菜土翻土。16时30分许,她把“镰甲”放在菜土里空手回家了。17时30分许,她回到菜土继续翻土,发现“镰甲”不见了。“国锋”告诉她,她的“镰甲”在“国锋”家的菜土里放着,她便过去找到“镰甲”,回到她的菜土继续翻土。

3、证人徐发明的证言

(1)2013年10月22日下午5点10分左右,他在进徐屋路口小卖部玩,看到一个年轻后生拿着一把很长的砍刀追另外一个年轻后生,二人离得蛮远,拿刀的年轻后生追到小卖部门口,看见了前面进去的那个后生,就拿着砍刀追进去,前面进去的后生拿了一把“镰甲”出来,二人走到一起后,没说什么,拿“镰甲”的后生就举起“镰甲”想往拿砍刀的后生那边砸,拿砍刀的后生挥刀往前捅,二人都在试探,后面拿“镰甲”的后生举起“镰甲”砸在拿砍刀的后生头部,拿砍刀的后生头部被“镰甲”敲到了,当场倒在菜土边上。拿“镰甲”的后生过去拿到砍刀后,叫人打120,可能没有人听到,他就自己打了120,接着就拿着“镰甲”和砍刀往围上走了。过了不到一分钟,这个被敲了头的后生自己扶着头起来,边走出小卖部边打电话,过了几分钟,三四个年轻人骑了两辆摩托车过来把他接走了。

4、证人曹*来的证言

2013年10月22日17时30分左右,在全南县金龙镇员山村徐*出工业园的位置,徐**的大儿子和另一个小伙子在打架。打架时,她刚好路过接小孩放学,目睹了打架过程。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小伙子拿着一把一米多长的银白色砍刀在等人,他从三场电子厂这个方向往徐*方向走,徐**的儿子站在小卖部背后的一块空地上,拿砍刀的小伙子看见徐**儿子在小卖部背后,就跑过去。徐**儿子见状在空地上捡了一把一米多长的锄头,他们一接触就在空地上打架,小伙子拿砍刀砍徐**儿子,徐**儿子就拿锄头打这个小伙子。这个小伙子还没砍到徐**儿子,就被徐**儿子用锄头带铁的部分打了一下头部,被打中头部后小伙子当场倒下。他倒下去后又想起来,徐**儿子就上前抢过他的砍刀,带着砍刀、锄头往他家的方向走去。倒在地上的小伙子头上流了血,他的几个朋友骑了两辆摩托车把他接走了。

5、证人徐**的证言

2013年10月22日17时45分,他接到儿子徐*的电话说今天傍晚跟别人打架了,别人拿砍刀砍徐*,徐*就把人打伤了,还说要去自首。他家放在门口的一个啤酒瓶被别人砸碎了,玻璃碎片就在他家院子里。

6、证人钟**的证言

2013年10月22日16时30分左右,她在店里看店,有一个年轻男子拿着一把长约1米的砍刀,在靠近渠道旁的垃圾池附近往渠道对面的菜地看去,年轻男子可能看到渠道对面的菜土上有要找的人,因渠道太宽,年轻男子就返回店门口,从徐*的桥去了菜土。后来,她儿子来了店里,她就回家了。

7、证人黄**的证言

2013年10月22日17时40分左右,她看见同村的“福*”进她家菜园捡了一把锄头出来,她就问“福*”干什么,“福*”说有人拿了其锄头并丢在她家菜园,具体是谁把锄头放在那里“福*”就不知道了。锄头约1.2米左右,是农村很常见的那种镰铲,下面是铁质、扁平的。“福*”把锄头带回家了。

8、证人陈*的证言

2013年10月22日19时许,全南县中医院的医生、护士用担架把一个叫钟*的病人抬到他们科里,他们就接收了。钟*的左头顶部有一个4-5厘米的创口,他们帮钟*清创止血后,考虑到钟*要做手术,就建议钟*转院治疗,然后安排他们科的医生、护士送钟*去赣州了。钟*的伤是用工具暴力击打所致,送钟*来的朋友说钟*是被铁锹打的。

9、证人叶**的证言

2013年10月22日19时许,全南县中医院的医生、护士及钟*的朋友用担架把一个叫钟*的病人抬到她们医院。钟*的头部右侧有一个5厘米左右的创口,她、抢救室护士郭**、值班医生陈*对钟*进行了伤口清洗、缝合。陈*说钟*伤势较重,所以当天20时许,就用医院的救护车送钟*去赣州市治疗了。

10、证人钟汉*的证言

2013年10月22日17时许,他儿子钟*在东**贸那条路附近的徐*被人打伤了。钟*说是一个徐*人用“镰铲”把其头部打伤的,因为钟*借了几百元给那个徐*人,被打那天,钟*叫那个人还钱,那个人就叫钟*过去拿,后面的事他就不知道了,只知道钟*的头部被打伤了,钟*没打到那个徐*人。钟*的头部颅骨粉碎性骨折,脑部也有淤血,在赣**民医院治疗后,现在稳定下来了。

11、证人袁*的证言

2013年10月22日18时许,钟*的一个朋友打电话给他,说钟*被人打伤了,在全南县中医院治疗,没钱交药费,叫他送钱去。他到中医院后,看见钟*头部左侧有一个约5厘米长的伤口。后中医院的医生说钟*的颅骨受伤了,要送去县人民医院治疗,他们就和中医院的医生用担架把钟*送到人民医院治疗了。**医院的医生给钟*清洗、缝合伤口后,说钟*头部要做手术,要送到赣州去治疗,他就打电话给钟*父母。

(四)、书证

1、全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于他人报案,徐**投案自首。

2、被告人徐*的常住人口信息1份、全南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徐*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应负刑事责任。2012年8月20日,徐*因为殴打他人被全南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行政拘留不予执行。2013年4月22日,徐*因为吸食毒品冰毒,被全南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被送至全南县拘留所执行。

3、全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份。证明全南县公安局扣押了1把砍刀、1把锄头。

(五)、物证:锄头、砍刀各1把。

(六)、现场勘验材料

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锄头、砍刀照片、被告人徐宽伤情照片各1份。证明现场、作案工具情况。

(七)、鉴定意见

江西**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钟*的损伤为钝器所致。评定钟*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证据

有入、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费用清单、户口本复印件、金龙**委会出具的证明、江西**制品厂和陈**出具的证明、交通费发票、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持锄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徐*与原告人钟*发生口角后相约打架,二人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应为互殴性质,因此,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提出徐*出于自卫,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理由与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的行为除依法应追究刑事处罚外,仍应赔偿原告人钟*的合理损失。但在本案中,原告人钟*与被告人徐*相约打架,并带砍刀前往被告人徐*家,到被告人徐*家后向其扔啤酒瓶,又用砍刀砍伤被告人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原告人钟*的合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40%的责任,被告人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钟*及其父母为农业户口,其虽与父母同住,但其早已成年,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来源为城市,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即按照江西省2012年度统计数据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28元/年计算20年,即为31312元(7828元/年20年20%(伤残九级)]。原告人钟*住院时由其父母护理,因其只提交了其母亲在县城务工的证明,而未提交其母亲的收入证明,但陈述其母亲务工的收入为2000元左右,故其护理费按2000元/月的标准计算60天,即为4000元(2000元/月2个月)。原告人钟*的误工费按照江西省2012年度统计数据中分行业农业标准20580元/年(56元/天)计算120天,即为6720元(56元/天1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12天按8元/天的标准计算,即为96元(8元/天12天)。营养费也按8元/天的标准计算30天,即为240元(8元/天30天)。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原告人钟*转院时由救护车护送,故只计算其出院时二人从赣州回全南的交通费134元(67元/人2人)才合理。综上,原告人钟*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为88539.79元,包括:1、医疗费43437.79元;2、残疾赔偿金31312元;3、护理费4000元;4、误工费672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96元;6、营养费240元;7、交通费134元;8、鉴定费2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宽的刑期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

二、作案工具锄头、砍刀各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的合理损失88539.79元,由被告人徐*赔偿60%,计人民币53123.87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付清。

2、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男,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全南县城金龙大道曹*(租住房)。
  • 委托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徐宽,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无业,家住全南县金龙镇员山村徐屋组。2013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全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5日经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全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全南县看守所。
  • 辩护人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全南县金龙镇员山村徐屋组。系被告人徐宽的父亲。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诗梅
  • 人民陪审员陈仑
  • 人民陪审员廖彩成
  • 书记员王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