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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信丰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4)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一起在信丰县工业园工业大道“聊天茶屋”打麻将。14时许,因谁先胡牌一事,叶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相互发生拉扯。被告人叶某某跑到茶屋厨房处拿了一把家用菜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砍伤,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信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同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告人叶*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廖某某、涂某某、周某某、叶*的证言、提取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书、收条、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因打牌之事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被害人自愿与其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可以适用缓刑,该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叶某某,男,江西省信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0日由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叶艳风
  • 审判员陈美有
  • 人民陪审员李天生
  • 书记员邱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