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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口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5日21时许,因张某某和阳*(两人均为大**学初二学生)二人先后被班主任被害人徐某某批评教育,阳*的朋友施*(1996年6月16日出生)纠集被告人周*和王*(1995年11月13日出生)蒙面来到大**学教职工宿舍徐某某房间内,施*手持钢管、周*手拿板凳、王*用拳脚对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徐某某左手手臂骨裂,右手手指骨折。经湖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乙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当庭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5日21时许,因张某某和阳*(两人均为大**学初二学生)二人先后被班主任被害人徐某某批评教育,阳*的朋友施*(1996年6月16日出生)纠集被告人周*和王*(1995年11月13日出生)蒙面来到大**学教职工宿舍徐某某房间内,施*手持钢管、周*手拿板凳、王*用拳脚对徐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徐某某左手手臂骨裂,右手手指骨折。经湖口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同案犯王*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周*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周*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5月25日下午,我与施*、王*在周*家吃晚饭,吃完晚饭后,施*叫我和王*一起去大**学打一名老师,我们同意了。大概晚上6点多钟,施*在周*家拿了一根钢管,之后我们三人与周*及他的南昌的一个朋友往大**学走。周*出钱在汽车站边商场买了二个口罩,我和施*各戴了一个口罩,施*还将衣服上的帽子戴上了。我们走到大**学,从学校大门口翻墙进到学校,周*和他的朋友在外面等。我们三人到了老师宿舍楼,施*找一个学生问清那个老师(徐某某)住的房间,施*就敲开房门,那个老师开了门问我们干嘛,我们没说什么,施*第一个进去,用钢管打他的左臂,打了好几下,老师被打倒在地上。他就用双手挡,钢管就打在老师的双手上。在敲门前我在宿舍走廊里拿了一张木凳,接着我用凳子打他的肩膀,打了两下,王*用拳头打他的头,我们打了一、二分钟就没有打了的事实。

2、同案犯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上个星期我在湖口县大市场碰到夏*,他问我大**学有没有一个叫“排骨”的老师,前些日子他女朋友张某某被“排骨”在学校打了,我说有,他说有你就帮我打他一顿。我当时答应了他。过了一天,我小弟刘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我女朋友阳*被“排骨”打了。阳*打电话告诉我也说“排骨”打了她。5月26日下午,我、王*、周*在周*家玩,我当时跟他们俩说你们跟我去大**学打个老师,他们答应了。周*问要带什么东西,我就问有什么东西,周*到二楼拿了根钢管给周*,周*把钢管给了我。走的时候,周*把周*叫上了,跟周*一起的还有一个南昌人。在去大**学的路上,我买了两个口罩(店里只有两个),我们到大**学后还没有下课,就在学校外面等了半小时左右。学校下课后我和王*、周*三个人进去。我们到学校里面后找到王*问“排骨”的房间在哪里,王*告诉了我们后,我们就来到“排骨”房间门口,我就敲门,“排骨”开门后我们一进房间我就上前把“排骨”放倒在地,并用钢管往“排骨”身上打,都是打在他左手臂上,期间他用右手挡了下,打在他右手指上。周*就用凳子往“排骨”头部砸,王*用脚踢“排骨”。我用钢管打了四五下以后就出来了,他们俩就跟着我出来了的事实。

3、同案犯王*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5月25日上午,我和施*、周*、周*及其同事在台山公园那里玩,施*说看不惯大**学那个外号叫“排骨”的老师,想给他一个教训,问我们要不要帮忙,我和周*都说可以。晚上,我们五人去了大**学,在路上施*和周*一人买了一个口罩,等到了大**学看学生走得差不多了,我们三个就翻墙进了学校,周*和他同事在学校大门口等我们。施*找了一个学生问外号叫排骨的老师住在哪里,后我们敲那个老师的门说有事找他,那个老师把房门打开了,我们冲了进去,施*用钢管打,周*用凳子砸,我用脚踢那个老师,打了差不多两三分钟,我们就离开了。

4、被害人徐某某的称述证实,昨天(2011年5月25日)晚上9点10分左右我在学校的宿舍听见有人打门,我开门看见有三个人站在门外,其中前面一个没有戴口罩,后面两个人戴着口罩。他们进房间的时候我突然感觉有人推了我一下,我被推到墙角,随后两个戴面罩的人从身后拿出钢管朝我的左手手臂一通乱打,期间我用右手挡了一下,感觉右手的手指被打到了。两个大概打了我一分钟就跑了。我的左手手臂被打得骨裂,右手手指骨折。

5、证人夏*的证词证实,我因为我朋友张某某的事情叫施*把一个外号叫“排骨”的老师打一顿。

6、证人阳*的证词证实,我昨天(2011年5月25日)听施*、王*说,他们打了徐某某老师。

7、证人张某某的证词证实,昨天(2011年5月25日)晚上有人看见施*、王*、周*三人来了学校,今天就听说班主任(徐某某)被打了。另外就是上周日我遇见了施*,他说要打我们班主任,所以我知道班主任是被施*、王*、周*三人打的。

8、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及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证实,施*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一组照片中辨认出5号就是在2011年5月25日晚在湖**垅中学参与故意伤害的同案人员。5号照片中的人是周*。

9、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1月28日,惠州铁**站派出所民警在惠州车站候车室将周*抓获,同日羁押于惠**公安处看守所。

10、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周*、同案犯王*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周*的行为予以谅解。

11、九江市公安局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收容教养犯罪少年通知书,证实同案犯施*被收容教养一年。

12、湖口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同案犯王*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

13、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周*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乙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男,1994年4月8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传勇
  • 审判员曹和林
  • 代理审判员叶玲
  • 书记员张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