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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永修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晚,被告人王*和杜某某在永修县神奕豪都KTV玩时发生口角。第二天上午,被告人王*叫来王*乙,二人在永修县心怡宾馆306房间找到杜某某,将杜某某砍伤。经鉴定,杜某某头右顶部、右侧胸前区、右前臂下段三处损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王*、王*乙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杜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5.5万元,杜某某的父亲出具了收条及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证人淦某某、王*甲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永修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贵珍
  • 审判员谈黎
  • 审判员叶方恺
  • 书记员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