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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张**在宿迁市**华居委会三组被告人张**家门口,因土地纠纷互相撕扯、殴打,致被害人张**腹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张*甲于2015年2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甲已赔偿被害人张*戊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戊的陈述,证人杨*、张*乙、陈*、张*丙、张*丁、叶*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收条以及被告人张*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戊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张**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工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梅玲
  • 书记员彭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