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庄*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庄*、吕**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沭刑初字第09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庄*、吕*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并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8529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及原审被告人庄*、吕*对民事部分判决均未提出上诉,本案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人吕*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吕*及原审被告人庄*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吕*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吕*撤回上诉。
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刑初字第09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