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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双,无业。曾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8年4月2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1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莉
  • 代理审判员戴建军
  • 代理审判员张成飞
  • 书记员蒋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