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