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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守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守太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期间,被害人单某甲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又撤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守太及其辩护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19时许,在宿迁市皂河镇皂河街“单氏中医堂”门口,被告人单*太因怀疑被害人单**(男,殁年46岁,系被告人三哥)举报其诊所无证经营,与被害人单**、侯*(系被害人妻子)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单*太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戳单**数下,同时刺戳侯*致其受伤,当晚单**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单**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戳胸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后大量出血死亡;侯*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单*太被周围群众拉开,并一直停留在案发地附近一超市门口,民警到达现场时将其口头传唤至皂**出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单*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太无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单*太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单*太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单*太是在和被害人单*甲夫妻互殴的情况下持剪刀刺戳单*甲,且被告人单*太对伤害行为有所限制,能积极筹款以赔偿被害人亲属。建议对被告人单*太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单*太因怀疑其三哥单**(男,殁年46岁)举报其诊所无证经营,在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骆马湖路“单氏中医堂”门口,与被害人单**及其妻子侯*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单*太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刺戳单**及侯*,致单**受伤倒地,致侯*受伤,当晚单**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单**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戳胸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后大量出血死亡,侯*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单*太被周围群众拉开,在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其一直停留在案发地附近,民警到达现场时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证人卢*、王**的证言,证实本案系被害人单*甲的街邻卢*于2014年10月31日19时许报案,报案时被告人单*太在场,后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民警赶往现场,经现场了解,被告人单*太因纠纷用剪刀将其三哥单*甲戳伤,单*甲被送至医院抢救。单*太被周围群众拉开后一直在案发地东面附近,民警到达现场时单*太正在和围观群众说话,现场无人控制单*太的活动自由,民警询问时其供认打架时持剪刀戳伤单*甲,民警便将其口头传唤至皂河派出所并经单*太指认当场提取作案使用的剪刀。归案后,被告人单*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骆马湖路“单氏中医堂”门前,现场有一滩不规则形状血迹,“单氏中医堂”门西侧摆放装有粮食的袋子,侦查机关对现场血迹予以提取,另对出警民警从粮食袋上发现的红柄剪刀刀头上的血迹及剪刀柄擦拭物进行提取。

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侯*左前臂、左*、左胸处存在伤痕。

3.物证剪刀1把,当庭经被告人单守太辨认,确认是其在作案时使用。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所送剪刀刀头擦拭物、现场地面血迹均检见人血痕;单*甲心血与剪刀刀头擦拭物、现场地面血迹的STR分型相同;所送剪刀刀柄未检见基因分型。

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单某甲的创口主要分布在右胸锁关节处、胸骨左侧第二肋处、左腋前线第五、六肋间处、右上臂上段后侧、右前臂上段后外侧;胸骨左侧第二肋处一创口,深入胸腔,解剖见心包膜有一破口、心包腔内大量积血、胸主动脉根部见破口。左腋前线第五六肋间一创口,解剖见左侧胸腔大量积血充满整个胸腔;创口创缘较齐、创壁光滑。鉴定意见为,死者单某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戳胸部致胸主动脉破裂后大量出血死亡。

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侯*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证实送检的单某甲肝组织和胃组织均检出尼可刹米,送检的单某甲血中未检出乙醇。

5.证人侯*、蔡*、侍某某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起因,证人侯*、蔡*还证实被告人单守太与被害人单*甲、侯*夫妻二人发生争吵,继而互相厮打以及被害人单*甲受伤倒地的情况。

证人侯*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其和邻居张*甲逛街回来后,发现单*太因为诊所被举报的事和其丈夫单*甲在家门口争吵,其加入争吵后,遭到单*太殴打,单*甲见状就和单*太厮打起来,单*甲被打倒在地后,单*太又来打其,后其发现单*甲身上全是血,身体没有反应,就叫卢*拨打120急救的,医生到场后说人已经死亡,后又到宿**民医院抢救,医生说人已经死亡半小时。

证人蔡*(单*太、单*甲母亲)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有关部门因接到单*太无证经营的举报到单*太的诊所检查,还说单*太与单*甲是亲兄弟,要好好相处,单*太就怀疑是单*甲举报的。当晚七点多,单*太去找单*甲,其怕他们吵架,就跟在后面。在单*甲家中药店门口,单*太和单*甲、侯*发生争吵,其看到单*甲、单*太还有侯*往一起凑,就去拉侯*,单*甲和单*太就打起来了,不到一分钟,单*甲就躺地上了,当时还有人过来拉架,后来有人拨打120把单*甲送到医院抢救的。

证人侍某某(卫生监督所三科负责人)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9日接到匿名举报称皂河镇“单氏中医”无证经营,当月31日其就带人去检查的,先是检查一家医生为单*甲的“单氏中医”,证件齐全,又根据旁人指引来到一家医生为单*太的“单氏中医”,该诊所没有相关执业手续,于是下发了监督意见书和取缔公告。检查时,单*太说他和单*甲是亲兄弟,以前在一起开诊所,后来产生矛盾就出来单干,其当时就说两人都是一母同胞,能有什么矛盾,兄弟之间要好好相处,说这话也是为单*太好,因为他没有从业证件又是师承自己父亲,如果他在单*甲的诊所坐诊就是符合规定的。

6.证人卢*、王**、谭*、张*甲证言,证实街邻听到争吵以后到现场拉架,目击了被告人单守太与被害人单某甲及其妻子侯*厮打的部分过程以及被告人单守太手持剪刀的情况。证人王**的证言与上述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

证人卢*(被害人单*甲的街邻)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七点多,其在粮食门市听见隔壁有人吵架,出来看见单*甲躺在自家门前一动不动,单守太和单*甲老婆侯*正在打架,其跑过去拉架,从后面抱住单守太,侯*也被张*甲拽开,单守太和单*甲的母亲蔡*也在现场,其看见单守太左手拿亮闪闪的东西,当时以为是刀,后来王*乙递给其一把红色剪刀,说是从单守太手里夺下来的,其才知道之前单守太手里拿的是剪刀,剪刀被其插在家门口装粮食口袋上了。其看到单*甲流了很多血,要不行了,就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单*甲拉去医院抢救,后其感觉事情严重,就报警的。

证人谭*(被害人单*甲的街邻)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七点多,其听到“单氏中医堂”门口有争吵声,到场看到单*甲和单*太在打架,就去拉架,其从背后抱住单*甲腰朝西面拉,单*太被卢*朝东面拉,后单*甲整个人软在其怀里,其把单*甲放在地上躺着,看到单*甲脖子上有血。此时,单*太还在骂侯*,并要去打她,其就去抱住单*太腰,把他朝东面拖,单*太手中的剪刀碰到自己,王*乙到了之后,其让王*乙把单*太手里剪刀夺了下来,后王*乙换其抱住单*太,其看到单*甲躺在地上喘粗气,眼睛朝上翻,卢*说要出人命了。后120救护车把单*甲拉去医院抢救,警察随后也赶到现场。

证人王*乙(被害人单*甲的街邻)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七点多,其在楼上看到单*太在“单氏中医堂”与其家门市之间的巷口处在喊,单*太母亲蔡*跪在地上哭喊,到场后看见谭*正抱着单*太,单*太手里拿着剪刀,其把剪刀夺下来装在口袋里,发现单*甲躺在“单氏中医堂”门口,后其换谭*抱住单*太往东拽。120救护车把单*甲拉走以后,其以为剪刀是卢*家粮食门市用的,就把剪刀递给了卢*,卢*顺手把剪刀插在家门口粮食袋上了,其看到单*甲躺的地方有两滩血,后来警察到现场,把单*太和剪刀都带走了。

证人张**(被害人单某甲的街邻)证言,证实案发当晚七点多,其和侯*散步回来,听到单某甲家门口有争吵声,后看到单某甲和单守太互相用脚踢对方,他们的母亲蔡*在中间拉架,单守太和侯*也要打的时候,其去把侯*拉开,转脸发现单某甲已经躺地上了,卢*拨打120,谭*把单守太往东拉的。

证人王**(被告人单*太的妻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七点多,其去街上找单*太回家吃饭,看见单*甲家门口围有很多人,有人把单*太往东边拽,不知道单*太跟谁吵架,怕他闹事,就给他跪下,单*太说他要去医院,后来警察就把他带走了。其还证实单*太作案时使用的剪刀,为单*太正常在诊所里使用。

7.证人王**、张*乙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对被害人单某甲的抢救情况。

证人王**(皂**医院医生)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晚上七点三十分左右,其接到120急救电话,随即出车赶往现场,发现病人躺在“单氏中医堂”门口,已经不动了,有伤口在渗血,瞳孔散大,已经没有呼吸,就把病人送往市人民医院的。

证人张**(宿**民医院医生)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大概八点,其接诊了皂**院120所送一名为单某甲的急诊病人。病人颈前正中胸锁关节处有个一厘米长的伤口,胸骨角左侧有个二厘米长的伤口,在左侧胸肋部有一个两厘米长的伤口,都在渗血,面部暗紫,无自主呼吸和心跳,两侧瞳孔散大固定,能判断人已经死亡了,后又采取了急救措施,抢救了三十分钟才宣布死亡。

8.被告人单守太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31日早上,因有人举报其无证行医,卫生部门到其诊所检查,其中一个工作人员跟其说兄弟之间要好好相处,别人不举报他们也不知道有这诊所,其诊所生意比三哥单*甲的要好,于是就怀疑是单*甲举报的。当晚七点多,其去找单*甲理论,并从家里带了一把剪刀装在身上,考虑如果打起来打不过单*甲,可以用剪刀戳,没准备把单*甲戳太重。到单*甲家门口后,其与单*甲发生争吵,母亲蔡*过来劝架,三嫂侯*到之后说难听话,其动手打侯*,单*甲见状上来与其厮打,其就用右膀护头,左手持剪刀,闭着眼睛刺戳单*甲数下,后谭*、卢*、王*乙过来把他们拉开,其看到单*甲坐在地上,侯*上前想跟其厮打,其可能还戳到了侯*。后来王*乙把其手里的剪刀夺了下去,其被推到东边,看120救护车来了,其就往回走想看看单*甲伤势,但单*甲已经被救护车拉走。其当时听到有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询问时,其供认是其持剪刀和单*甲夫妻打架的,在跟随民警去派出所路过现场时,看到地上有一滩血,有一把剪刀插在卢*家门口的粮食袋上,民警问是不是其用的那把剪刀,其说像是的,民警就将剪刀和其一起带到派出所了。其供述的作案前因、作案经过及归案情况得到前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情况、鉴定意见以及发破案经过的印证。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单守太身份情况,案发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单*太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单*太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视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单*太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单*太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单*太是在和被害人单*甲夫妻互殴的情况下持剪刀刺戳单*甲,且被告人单*太对伤害行为有所限制,能积极筹款以赔偿被害人亲属,建议对被告人单*太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单*太仅因怀疑被害人单*甲举报其诊所无证经营,就随身携带剪刀前去找被害人单*甲理论,在案发现场与被害人单*甲夫妻争吵时,先行动手殴打侯*,并在与被害人单*太拳脚厮打过程中,持剪刀对单*太的上半身进行刺戳,此外,从被害人单*甲的伤情特征看,肋处两处创深入胸腔,亦可证明被告人单*太在刺戳被害人时某一定的力度,其对伤害结果系直接追求,虽然被告人单*太归案后其亲属积极筹资以备赔偿的行为值得肯定,但并未实际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其作案手段残忍,并致一人死亡,危害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单守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单守太。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 辩护人高*,江苏**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戴建军
  • 代理审判员高峰
  • 代理审判员张成飞
  • 书记员蒋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