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王有海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孙*以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孙*与被告人王*自行和解,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孙*与被告人王*已自行和解,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孙*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孙*,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 诉讼代理人马玲,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人王*,个体装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晓林
  • 审判员徐辉云
  • 人民陪审员张玉明
  • 书记员蔡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