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倪*以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倪*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倪*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