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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倪*以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倪*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倪*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倪*。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华,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葛凤山
  • 审判员朱美凤
  • 人民陪审员伏红波
  • 书记员丁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