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王某某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王某某。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苏娟,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葛凤山
  • 审判员朱美凤
  • 人民陪审员姜睿
  • 书记员丁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