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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胡芬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刘*以被告人徐*、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刘*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刘*,女。
  • 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葛云,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徐*,男。
  • 被告人胡*,女。
  • 辩护人王**,江苏**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晓林
  • 审判员徐辉云
  • 人民陪审员张玉明
  • 书记员蔡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