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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印**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兴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徐**以被告人印文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徐**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徐**。
  • 委托代理人朱伟,江苏银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印**,1975年11月份21日生。
  • 辩护人周**,江苏**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秦晓林
  • 审判员徐辉云
  • 人民陪审员刘文娟
  • 书记员王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