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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汉清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曹某某以被告人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曹某某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成某某的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曹某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志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曹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成某某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曹某某,驾驶员。
  • 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成某某,出租车驾驶员。
  • 辩护人李**,江苏江*(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肇曾
  • 书记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