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汉清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曹某某以被告人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曹某某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成某某的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曹某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志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曹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成某某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