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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5)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乙以被告人王*甲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乙及其诉讼代理人沈建山,被告人王*甲及其辩护人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王*甲与工友王*乙因打牌曾产生矛盾。同年6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王*甲与王*乙因工作服事宜,在本市西来镇新木村南十三节埭1-5号二楼典租屋内再次发生口角。随后,被告人王*甲及其子王*(另行处理)与王*乙在典租屋外互相殴打。期间,王*乙手持工作用安全带金属扣砸击王*甲头部等处,被告人王*甲即用手拽拉王*乙阴囊,致王*乙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乙阴囊皮肤撕脱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时,被告人王*甲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已支付被害人王*乙医药费人民币3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王*乙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王*乙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王*甲在本市西来镇新木村南十三节埭1-5号二楼租住屋内,向工友王*乙索要工作服未果,双方发生争吵,被他人劝开后,被告人王*甲拨打电话报警。后在租住屋外,被告人王*甲及其子王*(另行处理)与王*乙相遇,再次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王*乙手持工作用安全带金属扣砸击被告人王*甲头部等处,被告人王*甲即用手拽拉王*乙阴囊,致王*乙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乙阴囊皮肤撕脱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甲明知已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与王*乙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赔偿王*乙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已履行,王*乙对被告人王**表示谅解。本院委托泗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王**社会表现、社区监管条件等进行了调查,泗阳县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王**平时表现较好,符合社区监管条件。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3日早上6时许,其与王*甲在其宿舍因工作服的事情发生口角,被其他工友劝说后分开。二十分钟后,其下楼上班,遇到王*甲及其儿子王*,其与王*甲、王**再次发生争吵,王*甲打了其肚子一下,后其用安全带往王*甲头上砸,王*甲之子王*就用砖头砸其,后被王*丙、周**、张**等人拉开。在王*丙等人劝架过程中,王*甲突然用右手抓住其阴部往下拽,左手抓住其裤裆。其疼的大声叫,旁边的人就劝王*甲松手,后周**上来拉王*甲的衣服,王*甲才松手的。后来警察到现场。其发现阴囊被撕裂了,就到新港城医院住院治疗。

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早上6时许,其父亲王*甲与王*乙因工作服的事情发生争吵,王*乙就用安全带砸王*甲,王*甲用手挡着头,但头还是被砸了流血。其和王*甲就用拳头打王*乙,后来其被王*丙、熊*拉开了十几米,王*甲被张**和周**拉开,其看到王*甲有殴打的动作,但是没有看到打在王*乙什么部位。王*甲报警的。

3、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早上,其听到典租房子外面吵闹声,其出门看到王**与王*甲父子在打架,其下楼后,看到王*甲抓住王**的下体不放,王**叫疼,其劝王*甲松手,劝了一分多钟,王*甲松手了。后来警察到场,其离开了。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早上,王**与王*乙为工作服的事情在宿舍争吵,被其劝开。后来其有听到王**与王*乙在楼下争吵的声音,其就下楼,看到王*乙与王**父子在扭打,王**头上流着血。其就和张**、周**等人将他们拉开,王**突然抓住王*乙的裆部,王*乙被抓后坐在地上大叫。其看到王*乙的阴囊表皮被全部撕裂了。后来警察到场了,王*乙被送到医院去。

5、证人张**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王**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另证实,打架结束后,王**带着王*乙准备去医院,王*甲要求等警察来了再走,并拦住了王*乙。

6、证人熊*、蒋*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13日早上,王**与王**在二楼吵架,后来王*甲回房间报警,过了一会儿,其听到楼下又吵起来,其出去时,看到王**坐在门口的台阶上,王*甲一手抓住王**的裆部,王**被抓的大叫,王*甲头上流血了,后来被几个工友拉开的。

7、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依法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乙阴囊皮肤撕脱,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构成轻伤一级。

8、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医疗诊断证明书证实,王*乙因阴囊开放性撕脱伤住院治疗及治疗费用的情况。

9、治安调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曾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

10、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13日王*甲电话报警的情况。

11、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王**与王*乙达成协议,王**赔偿王*乙30000元,并已经给付,被害人王*乙对王**表示谅解。

12、泗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证实,被告人王*甲社区监管条件符合。

13、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的身份信息。

14、被告人王*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王**犯罪后明知已经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王*乙的谅解,结合泗阳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男。因本案分别于2014年8月7日、2015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 辩护人左**,北**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颖宏
  • 人民陪审员顾洪灿
  • 人民陪审员何灿芬
  • 书记员张煜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