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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兴化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自诉人陆*以被告人陈**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陆*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陆*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陈*的控诉,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自诉人陆*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陆*。
  • 讼诉代理人顾其英,兴化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花丽
  • 人民陪审员魏义胜
  • 人民陪审员全洪美
  • 见习书记员张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