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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许**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泰州**民法院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许**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泰姜少刑初字第0076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钱**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许**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钱**、许**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4)泰姜少刑初字第00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男。被告人许**因赌博于2013年7月25日被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 原审被告人钱**,男。被告人钱**因赌博于2011年6月2日被原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军生
  • 审判员张荣明
  • 代理审判员陈蓉蓉
  • 书记员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