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许**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泰州**民法院审理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钱**、许**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泰姜少刑初字第0076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钱**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许**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许**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钱**、许**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4)泰姜少刑初字第007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