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沈某某指控被告人唐**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泰兴少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沈某某对被告人唐*的控诉。原审自诉人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某某与原审被告人唐*自行和解,上诉人沈某某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上诉人沈某某申请撤回自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某某撤回自诉。
撤销(2015)泰兴少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